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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质监局设100万举报奖

2008-10-06 15:27: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为奖励举报食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该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设立100万元专项奖金,专项用于奖励举报食品生产企业制假制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法行为有功人员。

附: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重大质量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自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来,广大市民踊跃举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这对进一步规范食品质量安全生产秩序,有效打击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奖励举报食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设立100万元专项奖金,专项用于奖励举报食品生产企业制假制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法行为有功人员。

    一、奖励范围

    (一)奖励范围

   凡人民群众以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向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本市辖区食品生产企业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经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合格原料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2、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

    3、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

    4、生产的食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5、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6、生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食品的;

    7、其他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举报。

    (二)不予奖励范围

    1、举报人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结果无关的;

   2、举报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违法行为信息用于举报或举报人从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违法行为信息用于举报的;

    4、举报经过调查不属实或已经明显无法取得相关证据与证明材料的;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举报受理

   (一)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具体电话号码见附件,市质监局公开举报电话为12365)等举报方式,负责受理食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对采取非书面形式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内容以及举报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采用匿名方式举报的,受理时应根据举报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举报者一个5位数的验证密码。

   (三)对举报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举报者向有权管辖的部门举报;如举报者坚持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应当先行受理,然后以书面形式向有权管辖的部门移交。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有权管辖的部门负责。

   (四)各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举报后,组织查处时如发现属于行业性或区域性、规模性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市质监局报告。

    三、奖励等级

    (一)奖励级别

    根据举报涉及范围、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举报分为以下四种级别:

   1、重大举报。行业性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2、重要举报。区域性、规模性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3、较大举报。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个别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4、一般举报。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个别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一定危害后果,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二)奖励等级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配合情况,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举报。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2、二级举报。违法事实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3、三级举报。提供一定违法事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级别和奖励等级,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重大举报一级举报等级,奖励5万元。

    (二)重要举报一级举报等级,奖励3万元。

    (三)较大举报一级举报等级,奖励1万元。

    (四)一般举报一级举报等级,奖励0.2万元。

   各级别对应的二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60%;三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40%。

    五、奖励办法

   (一)举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负责为举报有功人员向市质监局申请奖励。

   (二)经市质监局核查奖励申请后,向举报有功人员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办理领奖事宜。

    属于匿名举报的,经与举报者核对验证密码后,按照举报者提供的有效支付方式支付奖金。

   (三)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接到《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举报有功人员逾期不领取资金,视为自动放弃。

   (四)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参照办法酌情给予奖励。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六、其它规定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及举报相关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二)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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