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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不合格 可否再申请复检

2008-08-18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刘 军

   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一复混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共36吨高浓度复混肥料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查,经随机抽样并委托市质检机构检验判定:该批复混肥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是水分和有效磷含量。县局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企业,企业于次日向县局提出申请复检要求,县局将抽样时备用样品经生产企业确认后再次交送原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质检机构在复检报告中维持了原检验报告的所有检测数据,县局及时将复检结论履行了告知程序。该企业连续3年在省市县开展的各类抽查中产品质量稳定,自行实施检测工作也通过了省级考核验收。该企业接到复检报告即提出异议,要求到其他质检机构重新检验。经查实,这批库存待售的36吨复混肥抽样基数完好。对于本案的处理,在执法人员中产生了四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再次复检申请要求。可以按照该企业的要求由省级或更高一级质检机构承担复检工作,企业对初次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县局没有将备用样品送到省级或更高一级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显然不能让该企业信服,提出异议是可以支持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支持再次复检。根据国家标准GB/T16306—1996《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程序及抽样方案》的规定,复检样品应从原监督总体中抽取,再次复检的样品合法来源已经无法提供,所以再次复检自行取消。该企业之所以再次提出复检,是想通过复检程序达到“合格”结论的目的,最终逃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复检机构原则上应为原受委托的质检机构,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县局让原受委托的质检机构承担复检是更好地维护和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权威性、公正性,复检结论即为最终判定结论,只要县局按规定程序履行办案手续即可,该企业的要求可以不予采纳。除非该企业有证据证明原质检机构存在检测方法不当,或采用标准错误。

   第四种意见认为:承担复检的质检机构如何确定,复检不合格可否再次申请复检等问题,《产品质量法》及其条文释义中没有明确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多年来质量稳定,其完善的检测设施足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县局应重新抽样,委托省级或更高一级的质检机构承担检验,待检验结果确定后再结合初次抽检结果视具体情况实施处理。

    本案如何处理更为妥当,敬请各地同仁不吝赐教。

    (作者单位:安徽省灵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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