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事实是 适用法律规范的依据

2008-08-09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也就是说,未经过加工、制作而销售的产品,或者虽经过加工、制作而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在《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内。

    ■文/侯荣贵  傅 博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今年第4期刊载的《“自用”产品如何处理》一案,笔者认为应在正确理解产品概念的基础上,看其是否有违反法律事实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有两层涵义:一是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广义的产品是指人类经过劳动获取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产品。大千世界里的产品林林总总,包括人类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也包括手工业、各种加工工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前者的内在质量多取决于自然因素,后者的质量由生产加工者予以控制。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是生产者通过加工、制作,对质量能加以控制的产品,不包括直接来源于自然界,未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二是产品是用于销售的。我们可以理解为为销售而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可以理解为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产品,如我们通常所说的自产自用的产品,或者为馈赠他人而制作的产品,就不能称其为法定意义的产品,不在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更不能对生产加工者适用《产品质量法》并进行产品质量责任约束。

   自产自用应是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意图,自产为了自用,自用是自产惟一的目的,且“量身定做”自我享用的产品。反之,为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以“一条龙”的方式经营,“自产”和“自用”这两个过程或是其中的一个过程是为追求一定经济利益的经营行为,那么,这种“自产自用”就不是自产自用。比如将自有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产品用于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建筑工程中。这里姑且不论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产品质量如何,仅就“自用”于商品房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材料水泥来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权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发现的水泥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

   《“自用”产品如何处理》一案中某水泥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该批水泥已用于本公司修建道路,并未出厂销售,并提供了修建道路的相关材料”。这里看似“自用”,但对该公司生产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目的做出分析和判断后,即发现该公司的目的是生产销售水泥并从中获利,绝非仅仅是为了自修道路,被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抽查的30吨水泥,仅是他们一个生产时期内生产计划的一部分,所生产的水泥也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只是在被执法部门抽检不合格后,才将该批水泥改为本公司修建道路之用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一项制度。从《“自用”产品如何处理》文中“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对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仓库按规定抽取样品送市质检所检验”表述悉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行为是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行为过程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该水泥公司存放在“成品仓库”中的水泥应是待销的产品,符合监督抽查的条件。同时,《产品质量法》是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现的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志。法律规范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的内部逻辑结构。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指示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假定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那一部分,也就是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效力的那一部分,只有规定的法律事实或条件、情况出现时,才能适用该法律规范。例如,《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此条文中的“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便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条件或法律事实。

   本案中,监督抽查的水泥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便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法律事实。据此,本案应定性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水泥产品。《标准化法》没有给产品下定义,但从《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来看,该法所称的产品(商品),大体应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同义。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行为,《产品质量法》与《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肇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