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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08-06-28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3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怎样处理外资企业的多种违法行为》一案,介绍了某地一招商引资企业存在着非法安装起重机械等多种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整改。对于本案的处理,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文章刊登后,得到了各地读者的广泛关注,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意见。但是我们在来信看到,几乎无人同意第一种观点,绝大数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读者都认为在我国的外资企业也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这是勿庸质疑的,只是对怎样处理存在着分歧。现将部分读者的文章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法条竞合 从一从重

   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夏信青、山东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薛城区分局许秋茹、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成林、山西临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张晓认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该公司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如私自安装特种设备、未建立技术档案和管理台账、未申请检验、未检验附件、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多项法条,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擅自安装起重机械。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法条竞合;二是同一法律中的法条竞合。本案是后者,应该按照竞合原则和从一从重的原则,责令恢复原状或责令已取得资质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戴定聪、丁晓玲、河北高碑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沈学军认为:

   该公司确实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多项条款,但如果将这些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显然有重复处罚及处罚过重之嫌,而如果分别下达多份处罚决定书,在执法实践中也不一定就能执行到位。同时,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内容及幅度已非常严厉,其他处罚条款则相对偏轻。按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既可以体现从重处罚原则,也可以达到处罚的效果,已经可以制止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消除非法安装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当然,对其他违法行为仍然要责令并督促及时改正。

    多种违法 分别处罚

   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振祥、李德利、黑龙江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娟、内蒙古巴林右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耿立明认为: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案情,该公司同时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安装起重机械、擅自施工、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及管理台账、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等多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多项法条,而这几种违法行为又是相互独立的。因此,本案不能按照竞合原则和从一从重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对该公司的多种违法行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严厉惩处,如此才能体现依法行政、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执法目的与宗旨。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峰、河北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港区分局时晓斌、李海霞、江苏泰兴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成、印倩认为:

   我们认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安装和使用特种设备,更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本案中,某公司存在5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然没有进行整改,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多项法条,应该根据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令该单位恢复原状或责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在安装后书面告知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才能投入使用;对到期的锅炉进行检验;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台账;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取得作业证书后方能上岗。同时,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并根据违法行为分别下发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

   地方引进外资企业是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和支持,但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走更好更快发展的道路。执法人员在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时,更应该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设备安全和生产安全。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井凤燕、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田洪刚、赵风英、山东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薛城区分局李秀倩认为:

    基本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应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下达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首先,在我国的外资企业也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是该公司的多种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多项法条,而且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并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性质严重,说明没有引起该公司的重视,安全隐患也未消除。同时,由于这些违法行为均涉及安全问题,故不能用竞合原则,而应分别下达处罚决定书,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监督服务 相得益彰

    河南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工区分局宋雷、江苏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汉洋认为:

   本案的四种意见都不同意,不能因为该企业是招商引资项目而免于处罚,从而忽略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不能因为该企业违反了该法条而使用从一从重原则,贸然使用较大数额的罚款,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近年来,各地政府都先后出台了一些优化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定,虽各有不同,但大体都是一方面要求各职能部门为企业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措施,另一方面加强了对行政机关执法监督的审批,从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我们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手中所掌握的信息、技术为企业服务,深入落实当地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的要求。

   针对本案,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行为:一、未经许可、未履行告知手续自行安装了两台起重机械;二、没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管理台账;三、一台在用锅炉到期未申请定期监督检验,安全附件也没有送检;四、两台厂内铲车的作业人员没有特种设备作业证件;五、上诉情况在《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

   针对第一种违法行为,有人认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给予该单位5万元到20万元的处罚。我们认为依据这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大额罚款不完全正确。首先该单位不是专业制造、安装特种设备的单位,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法的行为。客观上虽然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了两台起重机械,但同时也发现两台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并未投入使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次是该单位在检查工作中积极配合,态度较好。同时,对企业的较大数额罚款也的确与招商引资的某些地方政策相违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困难。所以,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后三种违法行为应该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三、五款规定以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单位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而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企业提高安全意识,纠正错误行为的目的。但是,不能一罚了之,还应当积极帮助企业完善各类安全制度,检验在用特种设备,培训相关操作人员,使监督与服务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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