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窝点进行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内发现大量标注为某白酒生产企业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的白酒。据该窝点经营者王某称:他从2007年12月开始租赁该场所从事制假活动至今一直未销售,并提供了租赁合同及生产台账。该窝点房东及周围群众也证明上述情况属实。
经查:(1)该窝点未获得白酒生产许可证;(2)该窝点经营者王某无这家白酒生产企业任何授权委托,而这些白酒经该白酒企业鉴定不是他们生产的产品,但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也就是说这批白酒合格;(3)白酒生产日期标注为2007年12月,货值金额为17000元,但未流入市场。
对于如何处理本案,在案审会上大家提出了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无证生产定性。该案一个违法行为违反数个法律规定,但无证生产是其他违法行为的起因和主要事实,应适用《特别规定》进行处罚,有利于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应该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定性。该案的违法主体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禁止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禁止无证生产的规定,违反了《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禁止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规定。但是,本案应该适用上位法,而不能以处罚轻重来选择适用法律。同时,违法主体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该白酒生产企业的市场美誉度来实现经济利益,所以应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实施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数罪并罚。该案是数个违法行为违反了数个法律规定。无证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分别是不同的行为,各行为之间是独立的,不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关系,也分别违反了数个不同法律规定,因此必须数罪并罚。
在此请教各地同仁,本案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和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