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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条码用户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2008-06-08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一次条形码专项整治中,检查到某商店销售某品牌白酒的外包装上印刷的条形码,经与中国物品条码中心的官方网站核对,发现其前8位厂商识别码正确,进入该识别码后,点击具体产品明细,具体产品的条码均无在网上登录。经进一步调查,该生产商称,其使用的商品条码(后5位商品条码)均系合法取得的,都经过该省条码中心审核注册,并取得胶片后才予以印制的。相应提供该5位条码的胶片材料,并表示可以提供该省条码中心的书面证明。但该局认为,后5位商品条码未在中国物品条码中心官方网站登录,即视为该条码未进行注册登记,即使该条码系经该省条码中心审核颁发,但因该省条码中心或者该生产商未在网上进行登录具体产品,就应该承担未及时登录的后果,即被当作未注册登记的非法条形码。据此认定该商店销售的商品印有未经注册登记的商品条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根本的症结在于:第一,产品条码登记注册的方式是什么?第二,何为“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在捋清了这两个问题后,本案便可迎刃而解。

   首先,商品条码的注册方式,《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只对厂商识别(前8位)的登记注册方式作出规定,即:用户依法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依法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就是合法注册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章)。但该办法并未对商品条码的登记注册的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更没有规定说代表具体商品的5位条码必须在网上进行登录,才算是合法有效的登记注册方式!从该办法的规定可以很清楚看出,厂商识别码(前8位)的登记注册方式是以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证书为合法形式;具体商品条码是以依法取得各省条码中心的条码胶片为合法形式。也就是说,具体商品条码胶片的合法取得就是履行了登记注册手续!而是否在网上进行登录,应该只是公示的手段而已。在具体法规、规章没有硬性规定必须在网上进行登录时,用户能够证明其条码合法的取得,即可洗刷使用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商品条码的嫌疑。

   其次,什么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依据中国物品条码中心提供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释义》,该释义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定义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行为。依据该定义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特指“冒用”他人注册的条码的行为,而本案生产厂家并不存在这样的行为,更别提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了。

   再次,进一步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进行解读,该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该条仅规定销售者负有审查厂商识别码的义务,并不要求销售者在进货时,对代表具体商品的后5位条码进行审查。以行政相对人违反自己并不负有的义务,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显然背离了“行政违法行为法定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综上所述,本案条码用户并不存在违法之处。

    (作者单位:福建省华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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