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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该移交工商部门吗

2008-04-30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案违反《特别规定》

   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局夏信青、安徽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冷付春、黑龙江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娟、内蒙古巴林右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耿立明、河北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海霞认为:

    《本案该不该移交工商部门》一案,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电火锅、电饭锅是家用电器,已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属于《特别规定》调整的范围,应依据《特别规定》实施处罚。另外,违法当事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存在无照经营和经销无证产品两种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行政执法中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也应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和并科原则为铺,不同行政处罚种类,不同违法行为不能相互吸收,所以文中的第三种意见和第四种意见是不妥的。

   文中第二种意见认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应立即书面通知工商部门。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的是当事人经销的无3C认证商品,无照经营的行为不属于质监部门职能范围,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要求,应该移交或者书面通知工商部门处理。

   安徽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冰清、江苏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汉洋、山西临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张晓认为:

   我们认同第一种意见。该案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即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销售无证产品。前一种违法行为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我们无权过问,也无需移交;后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三定方案和《认证认可条例》赋予的职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进行查处。两种违法行为不能等同为一种违法行为,分别是两个职能部门应尽的职责。

   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对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做了规定,所以该案应该依据第一种意见处理。

    存在两种违法行为

    安徽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昌祥、河北高碑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沈学军认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产品,违反了《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是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避开无照经营的行为,按自身的职责范围进行处罚,明明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也明知可以适用《特别规定》,但却不做出任何反应,这也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强调当事人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两种违法行为,但实际上只是一种行为,即无照经营行为,这显然是无稽之谈。该经营户无营业执照和销售无3C认证产品无任何必然联系,怎能说实际是一种违法行为呢?

   第四种意见认为可以依据《特别规定》的两个条款择重进行处罚。如果依据第四款,我们只能移送工商部门进行处理,否则我们就是越权处罚,工商部门也不可能对经营户销售无3C认证产品进行处罚。

    因此,应该按第二种处理,并在处罚的同时,书面通知工商部门。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峰认为:

   本案应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案处理,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分别进行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部门不能进行重复立案罚款处理,应该遵循分别处理、合并执行的原则。所以,该案件应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案查处,罚款由工商、质监分别处罚:质监部门根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商店没收违法所得530元,并处5万元罚款;工商部门根据第三条第四款,对该商店处罚10万元。

    江苏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邵国兴认为:

    我们认为关键在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执法主体的适用两方面。

   首先,该商店无照经营,同时销售无3C认证的产品,究竟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商店无照经营是一种状态行为,具有持续性,而销售无证产品是一个独立的动作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设想这家商店如果有营业执照,那么他还是存在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所以,有无营业执照并不是销售无证产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不赞成第三种意见。同时,第一种意见和第四种意见把二者混淆起来也是不对的。所以,应该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

    仅是一种违法行为

    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田洪刚认为:

   我同意第三种意见。《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有关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首先需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方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此案表面上看是两种违法行为,但实际上销售无证产品也是无照经营的一部分,属于无照经营,只能移交工商部门。

    四种意见均有不妥

    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拉茨燕认为:

    本人认为四种意见均有所不妥,本案不该移交工商部门。理由如下:

   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销售无证产品;二是无照经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流通领域开展3C产品专项整治,当事人虽未办理营业执照,但存在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可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进行处罚,并将案情通报工商部门。

    四种意见皆有偏差

    河北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靳选东、河北张家口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唐伟英认为:

   文中的四种意见皆有可取之处,也皆有偏差,都不能概括性地全方位地解决此案,这也是造成本案出现多种意见的关键。我们认为,不能移交工商部门,但也必须知会工商部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办,处理过程中必须听证,要赋予经营者权利。理由如下:

   1.按照谁先发现谁先受理的原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因无照经营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做出处理。

   2.由于货值金额仅有2360元,违法所得约530元,以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专项整治时期应当听证。

   3.地方法受国家法制约,特定的地点可以灵活解决,经营无证产品是一种恶劣的行为,如果在赋予经营者追溯的权利后,可考虑第一种意见以达到警戒的目的,对故意经营者,还要从严处理,实行通报等其他手段。

    4.对无照经营行为,应在案件办理完毕知会工商部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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