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履行职责应以法定职权为基点

2008-04-30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明确部门职责,践行监管权力,实现行政目的应该是办理此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必须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法定权限,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本案该不该移交工商部门》一案,笔者认为:明确部门职责,践行监管权力,实现行政目的应该是办理此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对全国质检系统来说,流通领域3C认证行政执法权归属质检部门是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的,3C认证工作属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对生产领域3C认证工作进行执法检查无可厚非。《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国认法函[2004]第186号《关于对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否具备认证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也做出了“认证行政执法主体包括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虽说该函不在法律的层面,但却是为贯彻执行《认证认可条例》,明确认证监管主体所依法做出的具体解释,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另外,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参照“三定”方案,虽然原则上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由工商部门决定,但该条同时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认证认可条例》是国务院依法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在认证认可领域,是目前调整和规范认证认可活动唯一的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其对强制性认证执法领域执法主体所作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不相抵触,是有效的。毋庸赘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流通领域3C认证的执法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对法定职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推诿,应依法履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有关规定,对产品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由此可知,《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一般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也是针对监管部门现有的职责分工,对现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规定的明确、补充、清理。所以,对产品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是当今,乃至今后一段时间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应适用《特别规定》。本案中的两个违法行为比照《特别规定》施罚,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意义宽泛,尚需正确解读其外延所指的对象范围,由此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以便能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提及的产品范围具体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及与人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等5种产品。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在《〈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就产品的类项,特别是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进行了细化,本案中的电饭锅及低压开关等家用电器、低压电器列在其中。梳理我国目前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具体指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无生产许可证、无3C认证等。本案中,某电器经销店销售的“部分电火锅、电饭锅及低压开关产品无3C认证”,违反了《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定性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由质检部门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条规定给予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了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本案中某电器经销店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即无照经营行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无3C认证)行为,但两个违法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具有牵连性,两个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秩序也不相同,所以不能用行政违法系统论观点来诠释此案,即不宜移交工商部门全权处理,也不宜适用“择重处罚”的处罚原则。因为工商、质检两个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无营业执照和无3C认证违法行为方面所要实现的行政管理目的不同,两部门的职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就此案而言,质检部门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应按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立即将某电器销售店无照经营行为书面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对其依法予以取缔,或对其进行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修复被其所破坏了的经营秩序,并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进行处理,以实现《特别规定》所体现的纠正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立法意图。

    综上所述,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肇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