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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外资企业的多种违法行为

2008-04-30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四种意见,各有各自的道理,哪一种意见正确呢?敬请广大同仁指教。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称:某开发公司在开发区(原化工厂内)非法安装起重机械,要求县局查处。安全监察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出示证件并说明了来意,该公司遂派一名副总配合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告知,自行安装了两台1吨起重机械(电动葫芦),电器部分是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工字钢梁是在钢材市场购买的,安装人员是该公司的机修工(持有电工证和焊工证),两台电动葫芦起吊高度6米,安装后没有投入运行。检查还发现:(1)该公司没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管理台帐;(2)正在使用的一台4吨锅炉到期未申请定期监督检验,安全附件也没有送检;(3)两台厂内铲车的两名作业人员没有特种设备作业证件。对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整改。

    对于本案的处理,在执法人员和当地政府官员中产生了4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是招商引资企业,来此投资不容易,是首次违法,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态度很好,不必给予经济处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存在多种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多项法条,按照竞合原则和从一从重原则,应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司有5种以上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应依据该《条例》中的不同条款分别下达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

   第四种意见建议免予行政处罚,认为应该考虑当地政府官员的意见,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外来投资商实行首错免责制,以批评教育为主,做好服务。

    四种意见,各有各的道理,哪一种意见正确呢?敬请广大同仁指教。

    (作者单位:安徽省绩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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