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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关键词

2007-11-13 16:25: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监督管理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规定,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食品召回级别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主动召回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规定,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规定,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责令召回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法律责任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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