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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报告

2007-08-14 16:0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制度。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所有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生产许可证年审。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年审采用企业自查申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自查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的方式进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抽查。
    第六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或上年度年审期满1年的前1个月内,向当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1.获证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复印件各1份;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见附表1);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性材料。
    第七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年审抽查时,被抽查的获证企业数量控制在应参加年审企业总数的3%以内。被抽查企业名单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八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材料核准,做出年审结论或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抽查的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九条 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年审抽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列入现场抽查的企业名单通知审查部,审查部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参照产品《实施细则》完成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汇总后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2个月内,对列入现场抽查名单的企业做出年审结论并通知企业。
   《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按上述规定完成抽查工作。
    第十条对生产许可证年审合格的获证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并注明日期。
   对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企业应认真整改,并持接受处罚证明材料按前款规定程序,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重新组织年审。
   对拒不按规定接受年审或者虚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的获证企业,按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XX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于每年12月公告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得向获证企业收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

(200   年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也可以打印;
   3、企业名称要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4、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名称填写;
   5、年产量、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均按上年度填写;
   6、填写附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
   7、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8、该表一式二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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