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发证需要注销原国家级证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许可中心〔2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36号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关于省级发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6]81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自省级发证之日起,企业证书如有变更(包括迁址、增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遗失补领等),不再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但其原国家级证书应该予以注销。由提出变更证书的企业所在地省局收回该企业原国家级证书,上交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并上报《省级发证注销原国家级证书明细表》(见附表),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发文予以注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表:省级发证注销原国家级证书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注:1、“注销原因”栏填写迁址、增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遗失补领及其他。
2、“备注”栏若没有填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