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黑龙江省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带领分局针对当地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多项措施做好小作坊的监管工作,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
第一,调查摸底。带领分局结合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特点,从摸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数量、产品品种、基本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状况等具体情况入手,建立详实准确的质量档案,做到心中有数,并且实行动态管理。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奠定基础。
第二、建章立制。做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建立长效机制。带领分局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规定》,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按照规定严格监管。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工作情况和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定期向政府汇报小作坊的生产和产品质量状况,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质量信息。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落实责任。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落实小作坊业主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建立档案的基础上,与食品小作坊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承诺书》,要求企业明确承诺:1、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2、不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3、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4、不滥用食品添加剂;5、不使用不合格食品包装材料包装食品;6、不伪造食品标识、冒用QS标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7、做好生产车间及场地的清洁卫生,具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满足生产的需要。同时,要求食品小作坊明确小作坊业主做为第一质量责任人的责任。小作坊业主要给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明确承诺对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依据小作坊业主作出的承诺,加强督促检查,督促他们严格自律,自我约束,保证食品质量。
第四,限区域销售。对生产加工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的食品(即28类食品以内)小作坊,如果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其产品仅供当地群众生活必需且无其他供货方式可以替代,以货易货、来料加工方式生产经营,已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又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小作坊,可限产品仅在本区域销售,不得流向城市和商店(市场)。在严格监管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有较长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带岭分局董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