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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1999]07号 关于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

2004-06-01 00:00:00 www.aqsiq.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质发[1999]183号文件的要求,现对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工作进度安排:

1、《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1999年12月底完成(包括对各地方技术监督局人员的培训和各地对企业的宣贯);

2、对企业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查:2000年3月31日前完成;

   3、样品送达日期:2000年4月15日前(交联电缆、架空电缆必须2000年3月31日前)送达指定的检验单位;

4、产品质量检验:2000年5月31日前完成;

   5、审查材料报送日期:2000年5月31日前各省(区、市)将审查材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检验任务的分配:

   1、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黑龙江、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江西、海南等省(区、市)电线电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

   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内蒙古、北京、山西、天津、陕西、甘肃、宁夏、河北、青海、新疆、山东等省(区、市)电线电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

   3、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湖北、湖南、河南、安徽、贵州、云南、广西、四川、重庆等省(区、市)电线电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

   4、《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附件1中的第5、第6和第16申证单元,即直焊性聚氨酯漆包圆铜线,聚酰亚胺漆包圆铜线,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产品所有省市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全部由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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