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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2)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培训与注册管理办法

2004-06-01 00:00:00 www.aqsiq.gov.cn

全许办(2002)2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培训与注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以下简称教师)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工作,建立教师培训与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教师实施统一的培训与注册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教师培训与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2.培训

   2.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教师培训:

   2.1.1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质量工作满3年;

   2.1.2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质量工作满2年;

   2.1.3具有ISO9000质量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以上资格;

   2.1.4原工业部(委、局)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2.1.5具有不少于10次以上与质量相关内容的授课经历并具有一定的审查经历。

   2.2教师培训班每期不超过30人,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派教师授课,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程》等教材,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2.3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命题、统一监考、统一阅卷,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80分;面试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统一的合格证书。

   3.注册

   3.1教师注册应根据推荐条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3.1.1许可证教师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3.1.2学历证书复印件;

   3.1.3职称证书复印件;

    3.1.4ISO9000质量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1.5原工业部(委、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1.6从事质量工作年限和10次以上授课经历及审查经历证明。

上述材料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确认后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3.2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填写注册申请表,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予以注册,并颁发统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教师证书》,同时颁发统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证书》。

   3.3生产许可证注册教师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继续办理注册。

   4.职责

   4.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的规定;

   4.2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派,完成规定的授课任务;

   4.3服从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4.4注册教师在从事培训工作中,有向各级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5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5.使用

   5.1取得注册教师资格者,方可从事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授课工作。

   5.2注册教师的使用采取以各培训承办单位自主选择授课教师为主,全许办派遣授课教师为辅的方式。

   5.3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授课教师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劳务报酬。

   5.4授课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协调。涉及法律的事项,按法律程序解决。

   6.考核

   6.1教师授课结束后,由该期学员填写《教师授课质量反馈表》,审查中心负责汇总、备案。

   6.2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对授课教师进行年度考核。

   7.暂停与注销

   7.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对其教师资格给予暂停6个月或注销处置:

   7.1.1无故不服从使用单位选择或不服从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选派授课的;

   7.1.2不履行教师职责,无故违约不按期授课的;

   7.1.3违反考试纪律,故意泄露考题或协助考生舞弊的;

   7.1.4无特殊情况在注册有效期内从未授课或考核不合格的;

   7.1.5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授课工作的。

   7.2对受到暂停处置的教师,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注册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予以恢复注册。

   7.3凡受到2次以上(含2次)暂停处置的,其资格予以注销。

   7.4对于受到注销处置的教师,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7.5凡符合暂停、恢复注册和注销条件的,均由用人单位报审查中心审核,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书面通知本人。

    8.本《办法》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考试合格证书

     2.考试规则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培训教师注册申请表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教师证书

     5.教师授课质量反馈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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