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25号)。根据文件精神,溶解乙炔、农药等属国家已另有规定的产品,其换发证工作及程序,仍按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有关文件执行。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2、审查部审查、汇总申请材料后,应立即组成审查组,并发出通知(内容包括符合审查条件的企业名单和审查组长名单等)一式三份,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组长和有关检验单位。
3、审查组长收到通知后,应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审查计划,并于现场审查前一周通知有关企业,并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抄:有关产品审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