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以来,在部分产品换证工作未能及时启动的情况下,为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了大量的补证工作。为了保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连续性,更好地衔接生产许可证的补证与换证工作,减轻企业负担,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在换证工作中,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1年)补证的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换证:
1.对于新旧实施细则之间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申请后,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动更换为有效期为4年的生产许可证,免收各种费用;
2.对于新旧实施细则之间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按新实施细则要求重新换证;
3.对于新旧实施细则之间有部分变化的,按新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补充审查和产品补充检验,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有效期为4年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应支付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并向产品检验机构支付产品补充检验费用。
上述三种情况,在新实施细则批准公布时,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规定。
二、在换证工作中,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之日前1年以上补证的企业,应按新实施细则要求重新换证。
三、新实施细则批准之日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补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