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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2)80号 关于企业审查不合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6-01 00:00:00 www.aqsiq.gov.cn

全许办(2002)80号

关于企业审查不合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对于在换(发)证工作中审查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经过2个月的整改后,重新申请取证的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审查结果中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只要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2、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过整改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时,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

3、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经过整改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时,认可上次的生产条件审查结果,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待检验合格后,审查部重新评审上报。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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