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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2)83号 关于氯碱等产品增加检验单位的通知

2004-06-01 00:00:00 www.aqsiq.gov.cn

全许办(2002)83号

关于氯碱等产品增加检验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条件,经研究,氯碱、无机盐、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增加以下单位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及化学试剂监督检验站(检验能力:氯碱中的‘盐酸、氢氧化钠’)

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监督检验站(检验能力:氯碱中的‘盐酸、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无机盐中的‘氰化物、一级钡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环氧乙烷)

    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能力:氯碱,   无机盐)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抄送:有关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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