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技监局质发[2000]219号
关于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
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将国家对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企业申请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设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伪钞鉴别仪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具体职责为:
1.负责起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
3.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审查员、行业专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将生产许可证书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5.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给的其它有关工作。
附件: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