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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技监局质发[1999]246号 关于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6-01 00:00:00 www.aqsiq.gov.cn

关于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十多年来,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行对整顿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行业秩序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生产许可证工作进度安排,换(发)证工作即将开始,现将该产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包括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和再生钢筋三种。其中再生钢筋尚未发证,冷轧带肋钢筋的证书有效期截止于2002年2月,热轧带肋钢筋的证书有效期截止于1999年4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于今年4月12日以质技监质函[1999]16号文将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换(发)发新证,此次换(发)证工作仅限热轧带肋钢筋。

   二、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按《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附件)组织实施。

   三、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审查部)。经商国家冶金工业局,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检验中心,接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

   四、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此次换(发)证工作应按《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执行,尤其对新建和新转产企业的审查工作要认真把关。

   五、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申请一律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质发[1998]143号、184号文件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受理。受理后的申请书集中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审查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及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派出的人员对申请换(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七、换(发)证企业的产品封样工作在生产条件审查同时,由审查组组织进行。样品送指定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单位的确定和任务分工另行通知。

   八、审查部负责汇总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九、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统一编号,并委托审查部填写、寄送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

   十、审查部负责收集并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冶金工业局报告。

   十一、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要求2000年8月底前完成。

   十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产品的无证查处工作,并把有关查处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附件:《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另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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