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摘要
一、 全许办批准文号及批准日期
《实施细则》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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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1)29号
20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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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溶解乙炔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溶解乙炔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三、产品审查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201 010-84885009
传 真:010-84885201
联系人:陈瑞英 杜玫
四、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 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帐 号:42-026061-5401
开 户 行:北京工商行和平里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电 话:010-64270352
传 真:010-64228661
联 系 人:范彦如
五、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其产品标准
产品名称
申证单元
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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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
溶解乙炔
GB 6819-1996《溶解乙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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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必备设备及检测设备
必备生产设备
必备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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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发生器、清净装置、乙炔压缩机、高压干燥器、气液分离器、乙炔充灌排等主要设备应符合ZBJ76020-90标准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严禁使用非专业设计、生产单位的产品;
应配置丙酮充装装置;电石法生产溶解乙炔的清净设备应与生产规模相符。
企业应配置按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的仪器设备和试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