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许办批准文号及批准日期
《实施细则》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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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1)29号
20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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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各种规格的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并销售的,或总成为软管组合件并销售的,或购买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总成为组合件并销售的。
三、产品审查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201 010-84885009
传 真:010-84885201
联系人:陈瑞英 杜玫
四、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化学工业胶管和胶布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九号 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院内
邮政编码:110021
帐 号:07032030-01-00309-006394
开 户 行:沈阳市商业银行铁西支行
收款单位:化学工业部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理化测试中心
电 话:024-25858353
传 真:024-25862315
联 系 人:马友谊
五、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其产品标准
产品名称
申证单元
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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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GB/T3683 -1992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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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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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组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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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必备设备及检测设备
申证单元
必备生产设备
必备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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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生胶干燥装置等原材料加工设备;
密炼机或开炼机等胶料加工设备;
挤出机、编织机、合股机等半成品加工设备;
硫化罐等硫化工艺设备;
管头扣压机、软管切头机、软管解剖机等设备;
凡有压力、温度、时间要求的工装设备必须配备准确的数据显示器。
脉冲试验台、臭氧试验机、低温环境试验台、试压泵、爆破实验台、拉力机、老化箱、天平等(如无前三项设备,应出示经检验能力确认并有委托协议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年度检验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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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
除管头扣压机和软管解剖机外,其余设备要求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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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组合件
管头扣压机、软管切头机、软管解剖机等设备。
试压泵、爆破实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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