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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3)43号 关于推荐承担人造板、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通知

2004-05-31 00:00:00 www.aqsiq.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换(发)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254号)和《关于眼镜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260号),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人造板、眼镜等产品的换(发)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确保工作质量,提高效率,充分利用系统内的技术资源优势,请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做好推荐承担人造板、眼镜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工作,具体推荐程序根据《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全许办2002[30]号)中的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〇〇三年四月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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