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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3)57号 关于对《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的通知

2004-05-31 00:00:00 www.aqsiq.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根据《关于对部分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和助力车产品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许办[2003]33号),在《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1]42号)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请将本修订内容与《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附件: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抄送: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根据《关于对部分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和助力车产品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许办[2003]33号),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电动单梁起重机、防爆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防爆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双梁起重机(含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五种类型产品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因此,对《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做以下相应修改:

一、《实施细则》条款部分

1.3 条款修改为: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为:手拉葫芦、带式输送机、起重滑车、油压千斤顶、车库用油压千斤顶。

二、《实施细则》附件部分

(一)对《实施细则》中附件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申证单元”的修改

取消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电动单梁起重机、防爆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防爆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双梁起重机(含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保留:手拉葫芦、带式输送机、起重滑车、油压千斤顶、车库用油压千斤顶五种产品及规格,共6个单元。

(二)对《实施细则》中附件2 “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的修改

取消附件2中 的“一、二、三、四”条

(三)对《实施细则》中附件3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修改

2.2 条中取消

1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

2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3电动单梁起重机、防爆电动单梁起重机;

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防爆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5钢丝绳电动葫芦;

6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7环链电动葫芦。

(四)对《实施细则》中附件4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抽样、封样规定”的修改

1.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封样单元划分的表中取消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电动单梁起重机、防爆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防爆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双梁起重机(含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取消 1.4.4 及表4、  1.4.5 及表5 、1.4.6及表6 、1.4.7及 表7、  1.4.8及表8。

 4 样品发往时间、地点应改为:

4 样品发往时间、地点

封样后,申证厂将油压千斤顶、带式输送机的托辊、起重滑车、车库用油压千斤顶、手拉葫芦发运至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到站:北京广安门车站

带式输送整机封样样品在生产企业或用户中进行检验。

(五)对《实施细则》中附件5“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检测收费标准”的修改

取消: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电动单梁起重机(防爆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防爆电动悬挂起重机)、电动双梁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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