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生产许可>>生产许可>>

质检办监函 [2003]458号 关于对《国办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清样稿的复函

2004-05-31 00:00:00 www.aqsiq.gov.cn

国办秘书二局:

   你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清样稿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第2页第8行“出现了盲目投资的低水平建设等问题”改为:“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法生产等问题”。

   二、对《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5页第~段中的“准入标准”改为:“准入条件”,以免与技术标准混淆;

   (二)建议在第5页第12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后增加:“对生产‘地条钢’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切断电源,没收设备。”;

   (三)建议在第7页第12行“越权审批项目”后增加“或违法生产‘地条钢’的,”;

   (四)建议在第7页第17行“不得供电”后增加“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关于制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第14页第18行“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用水泥执行国家标准的管理”。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