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清样稿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二、对《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5页第~段中的“准入标准”改为:“准入条件”,以免与技术标准混淆;
(二)建议在第5页第12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后增加:“对生产‘地条钢’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切断电源,没收设备。”;
(三)建议在第7页第12行“越权审批项目”后增加“或违法生产‘地条钢’的,”;
(四)建议在第7页第17行“不得供电”后增加“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关于制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第14页第18行“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用水泥执行国家标准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