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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3)32号 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小水泥企业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4-05-31 00:00:00 www.aqsiq.gov.cn

清理整顿小水泥企业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日前,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小水泥企业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运行[2003]23号),对清理整顿小水泥企业有关遗留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换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与水泥产品审查部和本省有关部门的沟通,严格执行文件的有关规定,确保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关于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小水泥企业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抄送:水泥产品审查部

 

 

 

国经贸厅运行[2003]23号

 

关于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小水泥企业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产品过剩、污染严重、浪费能源、质量低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水泥进行清理整顿。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基本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和任务。

但是,近来仍有一些地方反映少数列入清理整顿的小水泥企业存在一些遗留问题,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水泥工业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清理整顿小水泥企业的检查验收工作。已经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地区要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努力防止已关闭(淘汰)的小水泥企业死灰复燃。少数没有完成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将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小水泥企业关闭或淘汰。

   二、根据《通知》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令)等的规定,重申凡属下列情况的落后小水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或淘汰:

   (一)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

   (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机立窑生产线的;

   (三)《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发布后,新建、扩建机立窑及在14号令发布后新建水泥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等落后水泥生产工艺的。

   三、对前期清理整顿工作中存在下述遗留问题的,由有关省级经贸委负责重新核实,分别作出调整、保留或延缓关闭(淘汰)处理决定,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备案,同时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因行业主管部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租赁等原因,造成在核实取缔、关闭和汰企业名单过程中出现错报、漏报现象的;

(二)部分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尚未脱贫,且水泥主要地产地销,对周边不大,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提出延缓关闭或淘汰申请的。

   处理清理整顿小水泥企业遗留问题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地务必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对弄虚作假和违反政策的,一经发现,我委将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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