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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指南

2004-05-31 00:00:00 www.aqsiq.gov.cn

一、     总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或销售该产品。

   二、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3.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5. 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

6.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

三、取证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并通知和组织企业在一定时限内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应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到其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3.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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