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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机构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2004-05-28 00:00:00 www.sac.gov.cn

    5.1当需要提供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确实保证时,各成员须保证其中央政府机构对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适用下述规定;
  5.1.1符合性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允许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供应商在不低于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的条件下准入该体系;该准入使产品供应商根据该程序规则,享有对符合性评定的权利,包括当程序允许时,可以在该机构的现场进行符合性评定和得到该体系标志;5.1.2符合性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对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这特别意昧着:在考虑产品不合格导致的风险时,符合性评定程序不应当比让进口成员对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或标准建立足够的信心制定得更严,或执行起来更严格。

    5.2 当执行第 5.1款的各项规定时,各成员须保证:
  5.2.1对在其他成员领土上生产的产品,符合性评定程序要尽快进行和完成,须在顺序上给予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优惠待遇;
  5.2.2每个符合性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应予以公布。或应要求,把预期的处理时限通知申请人;当收到符合性评定申请后,受理机构应立即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并将所有不完备处准确和完整地通知申请人;受理机构应尽快把评定结果准确和完整地送交申请人,以便可以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即使申请时发现文件不完备,应申请人要求,受理机构也应尽可能进行符合性评定;如申请人要求,应向申请人通报程序已进行到的阶段,并对任何延误作出解释;
  5.2.3 向申请人索取的信息仅限于符合性评定及确定费用所必须的内容;
  5.2.4为符合性评定程序提供的或通过符合性评定程序得到的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的有关信息,其保密性应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尊重,其合法的商业利益应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保护;
  5.2.5对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进行符合性评定收取的任何费用,除考虑到因申请人与符合性评定机构不在同一地点而引起的通讯、运输以及其他花费外,应与对本国或对任何其他国家生产的同类产品收取的费用相同;
  5.2.6 符合性评定程序所用设施的地点及样品的抽取不应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造成不必要的不便;
  5.2.7当已被确认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产品改变规格时,对改变规格产品的符合性评定程序仅限于那些能证明该产品仍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必要部分;
  5.2.8 应设立程序,审查符合性评定程序运作方面的投诉,如投诉合理,应采取纠正措施。

    5.3 无论 5.1款还是 5.2款均不得阻碍成员在其境内进行合理的现场检查。

    5.4当要求提供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保证,而国际标准化机构已有发布的或即将发布的相应指南或建议,各成员须保证其中央政府机构使用这些指南或建议,或它们的相应部分作为符合性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根据要求作出解释,说明这些指南、建议或其相应部分特别是由于下述原因对成员不适合;国家安全要求;阻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基本气候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础设施问题。

    5.5为使符合性评定程序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各成员在其资源允许的条件下须尽可能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符合性评定指南和建议的工作。

    5.6当国际标准化机构尚未制定出相应的指南或建议时,或拟定的符合性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的指南或建议不一致,并且此符合性评定程序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时,各成员须:
  5.6.1 在早期适当阶段,以使其他各成员中的有关各方均能了解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准备制定此符合性评定程序的通知;
  5.6.2通过秘书处将此符合性评定程序覆盖的产品,连同其目的和理由的简要说明通报各成员。这样的通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进行,以便仍可考虑提出的意见和作出修改;
  5.6.3如有要求,应向其他成员提供拟定中的程序的细节或副本,凡有可能,标明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指南或建议的实质性不同之处;
  5.6.4 应无歧视地给其他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合理时间,应要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

    5.7 根据第5.6款引导部分的规定,如果成员中出现了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产生了出现上述紧急问题的威胁,该成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略去第5.6款中规定的步骤,但是该成员在采用此程序时须;
  5.7.1 立即通过秘书处,将此程序及覆盖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同时简要说明此程序的目的和原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5.7.2 应要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此程序有关规则的副本;
  5.7.3 无歧视地允许其他成员提出书面意见,应要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

    5.8各成员须保证迅速公布已批准的所有符合性评定程序,或以其他方式,使其他成员中有兴趣的各方了解其内容。

    5.9 除第5.7款所述的那些紧急情况外,成员须在符合性评定程序的公布和生效期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产品出口成员中的生产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中的生产者有时间,依据产品进口成员的要求,调整其产品或生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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