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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和区域性体系

2004-05-28 00:00:00 www.sac.gov.cn

9.1当需要提供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确实保证时,凡可行,各成员须制定和采用国际符合性评定体系并作为该体系成员或参加该体系活动。

9.2 各成员须采取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是国际性和区域性符合性评定体系成员的,或参与这些体系活动的境内有关团体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这些体系采取违反第 5条和第 6条规定的行动。

9.3 各成员须保证其中央政府机构对国际性或区域性符合性评定体系的依靠,只维系在这些体系遵守第 5条和第6条规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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