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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未配置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如何认定

2018-01-29 11:06: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使用单位未配置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如何认定

文 陈永远

由于电梯是供乘客乘坐的,发生事故,直接造成人员伤害,社会影响较大。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但在电梯使用和监督管理实践中,何种情形应当配置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大家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上述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何为为公众提供服务。电梯为乘客提供乘坐服务,这很好理解,但公众一词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不同的部门法和条例调整的事项范围不一,对公众的理解也不尽相同。《特种设备安全法》并没有对公众的定义进行解释,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从该条款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看出,公众是指在上述人员密集场所除自己外使用电梯的不特定的大多数自然人。如:安装在学校内供学生上下课使用的电梯,就属于为公众提供服务,若安装在学校内只供老师上下班使用的电梯,就不属于为公众提供服务。同时该条款规定的“等”,公众聚集场所究竟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呢。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关于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规定,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所以,这个“等”应该是等外。

二是何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电梯使用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梯使用单位包括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根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运营使用单位含义是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是指通过乘客使用电梯来实现自身经营管理目的,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在具体负责电梯日常管理、运营时,也通过运营管理获取相应利益,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即全面负责电梯安全使用工作,并在发生事故、故障等情形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2015年7月轰动全国的湖北荆州安良百货致人死亡的电梯伤害事故,安良百货作为一家从事服装、黄金珠宝、鞋帽、化妆品、家用电器、钟表眼镜、手机、数码器材、饰品、儿童用品、箱包皮具、家居及床上用品、文体用品销售的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在为消费者购物提供电梯乘坐服务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造成涉案当事人被运动的梯级卷入致死的视频在网上传播,社会影响很坏。当然,如果经过事故调查等程序,能够证明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营单位的过错造成了损失,则运营使用单位可以向生产单位、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乘客也可以直接向生产单位、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是何为专职。专职是指由专人担任的职务,与兼职相对应。这就是说,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员对外不可以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对内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员也只能专门从事电梯管理工作,不应当从事本单位的其他工作。根据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条规定,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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