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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规生产中空玻璃已经出厂该如何处罚

2017-12-28 10:30: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企业违规生产中空玻璃已经出厂该如何处罚

文 黄瑞发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12日,某区市场和质监局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公司正在生产的中空玻璃所使用的关键原材料制造商是A企业。经核查,某公司获得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附表中所列的中空玻璃关键原材料制造商清单名录中,并没有A企业。遂立案调查,确认该批中空玻璃已存放在某公司设在当地的门市部仓库(不属厂区内),但尚未销售。

某区市场和质监局依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认定某公司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就擅自出厂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处以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以产品尚未出厂为由,向市市场和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区市场和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市场和质监局依法进行了审理,认定某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某区市场和质监局对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某公司诚恳地接受了行政处罚,及时缴纳罚款,改正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对有关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件。针对本案中,某公司与某区市场和质监局争议的焦点,笔者以为:

一、某公司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生产产品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某公司生产的中空玻璃所使用的关键原材料,必须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附表上所列的制造商清单名录中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却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附表上所列的制造商清单名录以外的A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论某公司是出于什么目的,其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就擅自生产的事实,是清楚、确凿的。

二、某公司违规生产的中空玻璃已经出厂也是不争的事实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中规定的“出厂”,顾名思义,就是出了企业的厂门,离开了企业的生产厂区,或直接销售,或存放它处。只要产品出了厂门,就属于出厂行为,与企业是否存在销售无关,就属于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禁止出厂的规定。某区市场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某公司正在违规生产中空玻璃,并经调查,该批中空玻璃已运至某公司设在当地的门市部仓库(不属厂区内)。这就充分表明,该批中空玻璃已经出了厂,这是不争的事实。

三、某公司将违规生产的中空玻璃又运回厂里是主动整改行为,而不是未出厂

某公司在认识到自己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就擅自生产并已出厂的中空玻璃的行为违法后,主动将已出厂的中空玻璃又运回厂里,并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以此辨称其未出厂、未销售。其实,某公司的行为不是违规生产的中空玻璃未出厂,而是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其行为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启示

一、体现了执法人员工作认真细致

执法人员在发现某公司涉嫌违法后,认真细致地查找企业认证证书及附表,把握该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核对相关制造企业名称,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复印相关证据材料等,做细做实第一手证据。

二、体现了执法人员工作严谨负责

执法人员准确把握了法规规章的严格规定,对仅有生产而没有出厂的行为,准确认定仅属于违法生产,但不构成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件,认真调查核实了产品是否出厂,对企业产品已经出厂的事实做好记录,并拍照进行留存;把定了产品生产行为与出厂行为,使企业对违法行为在事实面前无可辩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及时进行了改正。

三、体现了执法人员工作严格公正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认真把握企业的违法事实,客观对待企业的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格按照法律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公正给予企业行政处罚,使企业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对公正执法给与充分认可。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市场和质监局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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