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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2017-09-28 15:23: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该如何处罚

文 陈永远

2017年1月4日,笔者在浏览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栏发现一则B公司违法销售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案件公开内容如下:

违法的主要事实:B公司作为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在两套空气压缩机系统的两台储气罐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进行了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安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特安法》的规定销售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停止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经营行为。二是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特安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案件的违法事实公开的内容很简单,很多内容都没有提及到。笔者认为,《特安法》第二十七条对特种设备销售环节提出要求,是特种设备安全中的全新规定。

下面以B公司违法销售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为例,具体阐述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如何处罚。

涉案二台储气罐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本案储气罐是否属于压力容器,应当根据储气罐的产品铭牌、产品合格证明(包括产品数据表)及质量证明文件进行认定,首先罐体盛装的介质是否为空气,其次最高工作压力是否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罐体容积是否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只有经过认定储气罐属于压力容器,B公司销售两套空气压缩机系统的两台储气罐的行为才纳入《特安法》调整范围。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特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并附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厂资料和技术文件;二是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这与《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三是对销售单位的禁止性规定。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需要取得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只要特种设备销售单位的销售行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任何一项,就构成违法。

国家关于压力容器检验的规定

根据《特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压力容器的储气罐要经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制造或安装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同时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会在产品铭牌上打上CS的监督检验标志。如果B公司销售的储气罐是二手的,根据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六条规定,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是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二是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B公司销售两套空气压缩机系统的两台储气罐未经检验合格,就是指储气罐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或者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执法实践中,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首先查看储气罐是否打上CS的监督检验标志,同时要求B公司提供储气罐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提供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应当为出厂的原件。销售的储气罐如果是已经使用过的二手设备,则应当区别对待,投入使用三年之内的,提供监督检验合格报告,超过三年的,提供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对提供的检验报告有疑问,可以向负责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咨询,查清检验报告的真伪。

行政处罚种类不得随意减少

本案处罚决定种类只有两项责令停止经营和罚款,至于二台储气罐为什么没有没收,如果储气罐是和整套空气压缩机系统联在一起,没有办法拆开来,应当怎么办,检验合格后继续销售还是其他方式处理,这些都要在案件讨论记录中进行记载。违法所得有没有,有为什么没有没收也没有说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2014年8月2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质监法函〔2014〕64号)规定:计算违法所得,可以针对不同的违法事实,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或者将违法所获得全部财物扣除成本等应当扣除的部分计为违法所得。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故意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如果B公司故意销售未经检验的储气罐,是可以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计为违法所得,但这又涉及到储气罐是随整套空气压缩机系统一起销售的,如何认定单个储气罐的销售价格问题,这些也都要调查清楚。

总之,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与销售检验不合格的普通产品不同,重点要从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销售行为是否违反《特安法》的禁止性规定,设备是否经过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还有设备是否没收和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等方面进行查处,才能做到行政处罚的公开和公正。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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