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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的后处理机制

2017-07-28 15:0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如何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的后处理机制

文 俞建定

当前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在公众对电子商务的体验中,产品质量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监部门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重要探索和实践,是解决产品质量低下的有效途径。本文就如何完善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的后处理机制谈了几点看法。

当前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在公众对电子商务的体验中,产品质量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监部门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重要探索和实践,是解决产品质量低下的有效途径。但目前抽查的后处理机制亟待完善。

电子商务产品抽查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处置中心(杭州)按照“网上发现、追溯源头、落地查处”的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产品开展买样检验,实施监督抽查,并由生产企业当地质监部门落实落地查处工作。各级质监部门也在电商平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场反溯抽查、风险监测等)工作。属地质监部门在开展后处理时,主要碰到以下问题:

一、检验报告不规范

由于在电商平台买样的原因,检验报告上有些信息缺失,如生产日期(批号)、抽样的基数等,在后处理中缺乏第一手数据,影响了后处理的开展。

二、生产主体不确定

在按照报告上的产品生产企业地址进行落地查处时,发现根本没有这家企业,目前这种情况较多。同时,有些报告上的生产主体在营业执照上无生产加工类经营范围,特别是标注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主体的,超经营范围、无仓库、无产品,属地质监部门无法进行落地查处。

三、样品代表不全面

目前在电子商务产品抽查过程中,任务下达部门和抽样单位为尽可能获得产品的信息及有利于落地查处的考虑,一般在企业的旗舰店进行买样,样品代表性欠缺,不能代表整个电商平台的产品质量的真实水平。

四、报告送达不及时

目前电子商务产品抽查检验的周期比较长,而电商平台上产品的更新周期比较快,属地质监部门拿到报告再进行落地查处时,不合格的产品早已经下架。其中日用消费品中的服装类产品就是明显的例子,等拿到报告去企业后处理,早就因为季度过了没有该类抽查的产品了,整改复查工作碰到障碍。

五、检验结果不认可

属地质监部门拿到电子商务产品的买样检测报告一般是没有经过企业确认的,存在企业对被抽查产品是否为本企业生产和对检测结果是否正确二方面的不确定性,属地质监部门无法按报告进行落地查处,只能作为线索开展执法检查。2016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展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对企业及检测结果进行了确认,有利于属地质监部门开展后处理。

六、执法经费不充足

目前各级质监部门开展的买样检验,检验报告只是作为案件的线索。《质量技术监督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协查工作规范》(国质检执﹝2016﹞65号)第六条也明确,质监部门可以采用网络搜索、网上买样等方式直接从互联网获取案件线索。在电子商务产品抽检成为新常态的今天,基层质监部门收到越来越多的移交线索,许多产品需要重新抽样检验,产生大量的执法抽查费用。

加强电子商务产品抽查后处理的要素

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抽查,突破了线下传统监管理念,同时电商产品质量抽查针对性更强,更接近群众对质量的真实感受。

一、出台法规(规章)是关键

质检总局第133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对产品的抽检结果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手段,但针对电子商务产品的流动性、跨界性、隐秘性,在后处理过程中缺乏操作性。2016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执法司起草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电商抽查的实施(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希望早日出台,为规范后处理提供依据。

二、规范抽查是基础

传统的产品质量监管手段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不相适应,为突出源头追溯,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首先必须确保平台抽查的合法、规范、有序。在完善抽查信息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电商平台,联系生产企业对样品和检验结果进行确认,为落实不合格产品属地查处工作奠定基础。检验结果未经受检单位(生产单位)确认的,不作为后处理依据。

三、创新监管是手段

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必须解决产品监管依据缺乏和监管手段有限的问题,重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1、解决流程慢的问题。建设网络产品质量监管平台,为电子商务产品抽查后期处理提供基础信息。做到抽样、检验、确认、交办等数据网络流转,解决移交慢、接收不确定等弊端,尽可能平台上的质量监管平台上处理。

2、解决后处理的问题。要解决销售企业(A地)委托生产单位(B地)生产、产品在仓库(C地)发货在网络平台上(D地)销售的监管问题。在目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检验报告上标注为生产主体实际为销售单位,且被抽查的产品是代工的,根据《产品质量法》基本法理,按生产企业进行后处理。笔者认为可以这样解决:一是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处罚。属地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的主体在本地的,可以明确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五十条等条款进行处罚。货物仓库(发货地)在本地的,可以将产品进行封存,移交仓库的主体单位所在地质监局进行处置;二是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能按照质检总局第133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落实整改的,按办法落实整改。对那些销售企业因季节性等原因停产或(且)不再委托生产同类产品的(如服装类产品),笔者认为可以以企业提交《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并承诺停止生产同类产品进行后处理闭环,明确不再组织产品复查,这样能节省大量的行政成本。

3、要解决平台不作为的问题。电商平台拒绝配合产品抽查及相关工作的,在公布抽查结果时将此情况一并公布。

四、协同监管是保障

质监部门开展的电子商务产品抽查模式必须加强二个联动:一是突出监管联动。平台上电商企业销售的产品不是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将电商企业移交属地工商部门依法处理;二是建立与电商平台协作联动。将抽查检验结果及时反馈给电商平台,由电商平台按照管理规则“自清门户”,督促电商平台建立健全质量内控体系,着力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要提高涉不合格企业的平台准入门槛。

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在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探索建立“源头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规范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是提升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要求,需要政府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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