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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消费品分级召回初探

2017-06-28 10:39: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缺陷消费品分级召回初探

文/何云福

缺陷消费品召回分级管理模式

《管理办法》建立了缺陷消费品召回分级管理模式,将召回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按层级细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省级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管理、缺陷调查、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发布消费预警、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等。《管理办法》还将监管职责扩展到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也就是说根据省级质检部门的要求,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也承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涉及消费品缺陷的信息上报、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要求,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等。可见,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更注重各层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有利于发挥基层监管的作用,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

分级管理模式初显成效

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分级管理模式充分调动起基层监管力量,多方面收集产品缺陷信息,实施缺陷调查,督促企业落实召回责任,缺陷消费品召回数量取得了爆发式增长。据统计,《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截至2016年12月25日,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230次,涉及数量617.63万件,召回次数较2015年同期增长 125%,数量较2015年同期增长821%,为保障消费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共有13个省局开展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召回次数共计108次,召回数量共计71.46万件,占全国消费品召回总数量的12%。从这些数据可知,采取分级管理模式一方面扩大了召回的次数和产品数量,另一方面也通过属地化管理,落实了监管责任,从而有效地推动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的落地生根。

《管理办法》对分级管理模式的规定体现在监管的分级和上下联动监管上。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在各层级之间有明确的监督管理职权划分,并形成监管联动,也就是说,通常“监督管理”属于“辖区”的监管范畴,在特定情形下质检总局可以开展缺陷消费品管理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具体在实施中,质检总局已形成组织开展消费品市场购样检测工作,并通知要求辖区实施处置模式,即通过市场购检发现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要求有关地方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企业依法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可见,缺陷消费品召回分级管理模式在“属地化管理”基础上,充分重视上下联动的作用,实现了监管效益最大化。

建立缺陷消费品分级召回工作机制的设想

当前,缺陷消费品召回分级管理模式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提高了监管能力,扩大了召回覆盖面。笔者认为,结合《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完善,从“事项、权限、措施”三方面着手,升级改造“分级管理”模式,推动建立以事项分级、管理分级、措施分级为核心的缺陷消费品分级召回工作机制,将进一步提高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召回事项的分级。科学区分不同召回事项,是提高监管效率和分级监管的需要。结合缺陷消费品召回实践,探讨确定召回事项的分级标准,可以按照缺陷性质、缺陷类型、缺陷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追溯性等因素,规定各因素的权重,由专家进行缺陷风险评估,科学区分召回等级。参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召回规定,建立起召回事项分级机制,如一级召回是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财产严重损害,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二级召回是已经或可能引发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财产损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三级召回是已经或可能引发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财产损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对不同的缺陷召回事项进行分级,将为建立科学的缺陷消费品分级召回工作机制奠定基础。

二是监督管理的分级。现行《管理办法》仅规定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检部门的要求,承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笔者认为,应当在召回事项分级的基础上,赋予基层监管部门更多职责。根据不同的缺陷召回等级划分,确定管理的层级规则。如对一级召回,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实施,加强对各地监管部门的指挥协调;对二级召回,由省级质检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要求省级以下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实施;对三级召回,信息收集、缺陷调查乃至缺陷公告等职权可以下放给省级以下监督管理部门,夯实基层监管力量,真正发挥“属地管理”应有的功效。

三是召回措施的分级。具体到不同级别召回的措施,应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探索采取兼具严格性和灵活性的召回举措。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召回制度的作用,除了要用好召回这个杀手锏,也不能忽视召回作为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的内在特性。比如分不同情况采取流通渠道通报、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发布消费预警、诚信管理等措施。对一级召回,在发布召回公告前,督促企业对流通渠道进行预警性通报,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发布消费预警信息。对于三级召回,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质量追溯体系,实施内部收回的,逐一通知,不再向社会公布,亦可达到避免和消除隐患的作用。试举一例,某公司召回的产品,该型号为试生产,数量较少,而且通过企业设在淘宝的店铺上直接销售,可以根据消费者购买记录,通过企业积极主动联系消费者消除缺陷带来的安全隐患。召回程序上,一级、二级、三级召回在通知销售者、提交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等时限要求和管理层级上都有不同,例如对一级召回可以采取紧急召回措施,对二级召回采取备案审核制,对三级召回采取简易程序(企业自认)等。此外,对不同级别召回的实施情况有差异性地进行后续监督,加大对一级召回的督促力度,要求企业定期提交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对三级召回采取企业自查为主,社会监督为辅。

总之,在修订《管理办法》或者制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时,充分考虑召回的不同情形,健全完善缺陷消费品分级召回工作机制,对不同级别的召回事项,对应不同的监管层级,采用不同的监管措施,将有利于提高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精细化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发挥缺陷召回的效果,同时避免片面强调召回威慑力,而忽视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召回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国消费品召回制度持续发展完善。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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