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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排放不达标该谁来处理

2017-05-29 15:35: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锅炉排放不达标该谁来处理

文 陈永远

根据A市经信委、A市环保局、A市质监局关于全面落实2017年燃煤锅炉整治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的通知(A经信资源〔2017〕2号)要求,B县经信局牵头B县环保局、B县质监局召开2017年燃煤锅炉整治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会,会上三家单位对在用燃煤锅炉排放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具体由谁处理,产生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次燃煤锅炉整治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是由B县经信局牵头开展,说明经信局是有燃煤锅炉整治职责,若在检查中发现的在用燃煤锅炉排放不符合GB 13271-2014,应当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在用燃煤锅炉,应当由B县环保局和B县质监局进行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质检总局“三定”方案和《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10号)规定,质监局主要负责对锅炉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成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质监部门职责应当是指锅炉能效方面的,不是所有锅炉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都是由质监部门处理,有的应当依法由环保部门去处理。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经济信息化局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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