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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期检验没有使用的特种设备该处罚吗

2017-05-29 15:35: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未经定期检验没有使用的特种设备该处罚吗

文 黄瑞发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2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液化气供应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某液化气供应站的1台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未定期检验。执法人员当即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某液化气供应站限期改正。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依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认定某液化气供应站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某液化气供应站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4月20日,某液化气供应站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以该储罐未使用,并已申报定期检验为由,向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某县市场和质监局进行了复核,作出维持对某液化气供应站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液化气供应站不服,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适用法律条款错误为由,向市市场和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市场和质监局经认真审理,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撤销了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对某液化气供应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到特种设备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未经定期检验的典型案例。定期检验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一项专门规定,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举措。本案某液化气供应站所使用的储罐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未经定期检验,本应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何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反而败诉呢?笔者以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违法事实不清

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某液化气供应站现场检查时,现场未发现某液化气供应站正在罐气,现场也未对最能体现液化气储罐是否正在使用的压力表进行检查。仅凭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了某液化气供应站正在使用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在使用),就认为某液化气供应站正在使用该液化气储罐。当某液化气供应站收到某县市场和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向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提出了该液化气储罐不在使用的陈述申辩。此时,某县市场和质监局的执法人员才想起应该查看该液化气储罐的压力表,但此时该液化气储罐的压力表显示为0。即使某液化气供应站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确实还在使用该储罐,但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仍难以证明某液化气供应站当时正在使用。

二、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与第83条第(四)项,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相同之处:就是使用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均超过了检验合格有效期,未定期检验。

不同之处:

一是两者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法律条款不同。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第84条第(一)项对应的违法行为法律条款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3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83条第(四)项对应的违法行为法律条款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1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是两者的违法行为状态不同。

第84条第(一)项中“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其中未经检验,指的是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已超过了检验合格有效期,未经定期检验,且仍在继续使用。

第83条第(四)项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指的是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未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且没有使用。

某液化气供应站的违法事实是:该液化气储罐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未定期检验,但未使用,至少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使用。

也就是说,某液化气供应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而不是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启示

一、执法检查要严肃认真

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就连表明液化气储罐是否正在使用的压力表都没有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就妄下结论。这是执法工作过程中的大忌。

二、有错就要勇于纠正

某液化气供应站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已向某县市场和质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提出了储罐不在使用的新理由。而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不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纠正错误,反认为某液化气供应站出尔反尔,钻空子,检查时承认在用,之后把储罐里的液化气用完,就说储罐不在用了,把证据不足的责任推给某液化气供应站,仍坚持要依照原来的处理决定进行处罚。这种不从自身找原因与主动纠错的思维,以管理者自居的心态对待管理对象,切不可取。有错就纠,这也是敢于担当的表现。

三、要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在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条文的基础上,认真理解各条文的含义,区分各条文之间的不同,把握各条文之间的对应关系,领会各条文适用的条件,做到对违法事实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相关条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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