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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保证赋码质量的应对措施

2015-12-30 13:50: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李小清  王长进

   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根据国务院[2015]33号文的颁布,简政放权“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各种改革试验,终于归结到了一个由国家顶层设计全国一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进一步将统一代码扩大到工商、民政、编委等12个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实行从源头赋码,全面覆盖,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8位有含义代码(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6位)+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1位校验码组成。统一代码具备了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始终不变性、同时具备了兼容性、稳定性和全覆盖的特性。

   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统一代码的主体标识码,充分体现了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是组织机构代码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升级。笔者在代码基层岗位上工作20多年,为组织机构代码的重大发展感到高兴的同时又不无担忧:统一代码实施后由12个登记管理部门分级赋码,如何能够保证统一代码质量?如何能长期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信息呢?以下是笔者对目前各个登记管理部门赋码的编制规则和管理要求、影响统一代码质量因素的几点应对措施的分析:

    赋码的编制规则和管理要求各异

   一是工商、民政等12个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号赋码规则各不相同:以工商部门为例:2007年工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规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时均按编制规则赋码,注册号为15位,其中6位管理机关代码和8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而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号没有全国统一的编制规则,有的是由汉字加数字顺序号,如辽社证字第12号,有的是由汉字加数字加英文字母,如鲁社证字第B1378号;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执行全国统一的22位码编制规则,包含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有含义的机构属性代码。

   二是登记管理部门对机构的管理要求不同,赋码规则不同:如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赋号后,其注册号码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同时明确规定企业经济类型发生变化如内资变成外资,注册号不变,而企业迁址比如地址从临沂兰山区迁到费县,管理机关由临沂市兰山区工商局变更为费县工商局,注册号仍保持不变。12家颁发证书的管理机构只有工商部门对登记证注册号提出了“唯一、终身不变”的要求,其它管理机构对登记证上的注册号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唯一并且终身不变。比如: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执业许可证管理机构变更、经济类型变更,需要变更或重新赋登记证号,例如:某诊所经济类型由股份合作变为私有,登记证号中相对应的代表经济类型的有含义码2位,由12变为17。再比如: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执业许可证号17位,律师事务所住所、组织形式等变更,执业许可证号更改相对应的有含义码,如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住所由深圳市变更为广州市需将深圳市的代码(03)更改为广州市的代码(01),其他不变。

    统一代码实施后影响赋码质量的主要因素

    一是登记管理部门对机构的管理方法不同影响赋码质量。

   国发[2015]33号文明确统一代码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的特性,同时新的统一代码包含了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始终不变性,因此,同一家机构的登记管理机构变更、经济类型变更,统一代码对应的有含义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均应保持不变,但是12家管理部门对机构的管理要求不尽相同,有的管理部门规定组织机构因地址变更,登记管理机构同时变更,机构需作为新成立重新赋码重新发证,有的管理部门规定机构类型、经济类型、地址变更,登记证号相对应的有含义码同时变更,因此,旧的管理方式与新的统一代码的赋码规则不对接,会影响统一代码赋码质量。

    二是赋码人员的能力、态度是影响赋码质量的重要因素。

   从多年的基层工作中发现,有的机构因为受到税务、银行的处罚或者有因为不想升为一般纳税人等多种原因,通过变更名称、法人、地址、机构类型等方式要求更换一个新的组织机构代码号,目地是重新开税户或者在银行系统另开账户,因此,赋码人员的细致认真地把关非常重要,各种赋码要求、编制规则归根到底要由赋码人员来执行,赋码人员是保证质量的重要因素,而赋码人员基本在服务前台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因此,新的工作人员对赋码规则不熟悉,业务能力不强会对赋码质量造成影响;工作人员态度不认真,对赋码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或者在统一代码实施初期延续旧的管理方式,都会对赋码质量造成影响。

    三是登记管理部门的网络技术条件发展不均衡,影响赋码质量。

   根据国发[2015]33号文登记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由于登记管理部门的网络技术条件不均衡,有的管理部门通过网络版本的管理系统已达到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时时更新,但是有的管理部门的网络技术发展缓慢,上下级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因此赋码信息回传慢,造成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对统一代码的赋码“重错码”的质量问题不能及时核查,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通报改正。

   四是经济社会发展迅速,赋码机构类型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是影响统一代码赋码质量的因素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的类型也在不断变化,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也随着变化,不适合社会发展需要取消的机构类型同时取消了赋码,如事业非法人,社会团体非法人、政府经济协办批准的企业办事处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增赋码类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12个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的类型较多,并不都在赋码范围,如:工商部门颁发的市场登记证书、企业集团证书、教育部门颁发的社会办学许可证等;赋码的机构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规范:机构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规定不在赋码范围之内不予赋码,如XX拆迁建设指挥部、XX领导小组。统一代码实施后,面对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登记管理部门如何把握赋码范围、赋码类型,是保证赋码质量的因素之一。

    提高统一代码赋码质量的几个措施

    一是统一赋码标准,制定统一代码管理的法律法规。

   统一赋码术语、编制规则,制定统一代码管理的法律规则,对赋码管理要求做详细诠释,保证12个登记管理部门对赋码管理要求的理解一致;各赋码部门可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符合赋码管理的部门规章、技术性指导文件。例如:机构因迁址变更管理机构,统一代码是否保持不变,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是否给予赋码等等,赋码部门做出明确规定,使赋码工作有法可依,全国各部门统一赋码标准,保障赋码质量。

    二是提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实行统一代码赋码上岗证制度。

   组织机构代码能够作为机构的“身份证”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依靠的是20多年来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对赋码质量和工作人员的严格管理,规定代码工作人员从受理、录入、审核,从机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号等多方面查询,多重把关,确保无“重错码”,保证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始终不变”。因此,可以借鉴组织机构代码实施的上岗证制度,对12个登记管理部门的赋码人员实行统一的赋码上岗证制度,通过对赋码人员上岗前系统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相关业务知识、政策法规,通过考试持证上岗;制定赋码岗位职责,明确操作方法和流程,从个人思想意识到操作步骤加以规范指导,定期对赋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总结提高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

    三是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建立联络人制度。

   统一代码实施后,登记管理部门与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之间,登记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建立赋码联络人制度,联络人要求业务熟练,并设AB角两人,以确保能及时联系到并解答有关的赋码政策、解决方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与登记管理部门分别对赋码人员的咨询问题汇总沟通,对重复性咨询较多的问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特殊情况,制定统一的技术指导规范。

    四是大力发展网络系统建设,满足国家宏观管理需求。

   登记管理部门的网络水平发展不均衡,影响统一代码数据库的建设,各登记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应在短期内大力发展网络系统建设,使部门数据在县、市、省、国家四级之间,登记管理部门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传递能够达到时时共享,可以使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对赋码质量的核查由事后提前到事中,减少出现“重错码”给企业造成损失,能够达到统一代码数据库与登记管理部门信息时时一致,为国家宏观管理提供一个准确、及时、覆盖全面的基础数据库。

    五是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开放共享,为统一代码赋码质量提供保障。

   组织机构代码档案从1993年开展办理以来的全部档案均扫描成电子档案保存,就临沂市直代码办就有20多万份的纸质档案均扫描成电子档案,并通过办理系统达到时时扫描上报,即办理每个业务的同时扫描机构提供的所有证件,录入的机构申请信息与电子档案同步上报国家代码中心汇总成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扫描内容有批文、登记证书、申请表、法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电子档案信息全面、范围广,因此,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开放与登记主管理部门共享,使统一代码赋码人员在赋码前对疑似“重错码”的机构,通过电子档案对该机构之前办过的赋码、变更、换证等每次业务档案进行查询判断,在“事前”保障赋码质量。

   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一项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政府和社会信息共享利用,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只有在12个赋码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努力下,保证统一代码质量,为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基础,将统一代码打造成建设诚信社会的磐石。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技术监督信息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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