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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产品抽查及处理方法

2015-11-24 16:55: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俞彩霞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正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方式和购物习惯。但因为产品质量等问题,消费者反映强烈。如果网购产品质量低劣,不仅坑害消费者,严重的还会危害他们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也会断送电子商务的发展前途。要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产品质量特别是质量安全极为关键。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并及时对抽查结果进行后处理。

    网络产品抽查需要掌握的原则

   电子商务所涉及的产品多种多样,类型丰富功能齐全,但同时伴随着产品质量低劣、假冒伪劣大行其道的现象。对电子商务产品进行抽查,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原则性。政府监管部门对网上交易产品的监管,应以产品的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财产损害的重大性。由于网上店铺众多,对进行抽查时,不仅需要考虑同类产品店铺是否有代表性,还必须考虑价格因素下产品的代表性。需要兼顾各方面的因素来提高抽查结论的代表性。

   二、民生性。对网上产品抽查应以民生用品为主,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产品和消费者投诉反映较多的产品作为抽查的重点。

   三、科学性。对于网购这一新型交易平台产品的质量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这些针对传统产(商)品设置的抽查模式显得力不从心。在目前没有完善的抽查规则前,如何保证抽查方案的科学性非常重要。笔者认为,以买样的方式作为抽查方式,样本及样本获得方式的科学性得不到保障。

   四、随机性。网上买样和实地抽样的操作完全不同,既然质监部门把在网上买样的方式作为监督抽查的一部分(如浙江省质监局开展2015年度“保护妇女等消费者权益”专项监督抽查,就是采取了网上买样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那么,样本的随机性和真实性非常重要,买样人员及买样事件必须是隐秘的,这样才能最大可能保证样本的随机性。

    网络产品的抽查

    网络产品的抽查,要注重处理结果的可行性,要为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注重地域性。在目前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资源下,开展网络产品的抽查应注重抽查的地域性。组织抽查的部门宜抽查本辖区内的电商企业为宜,一方面,在开展抽查时,可以去电商企业的仓库进行抽查,提高样本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抽查的结果对制定相关政策的当地政府参考意义更大。

   二、注重有效性。网上购买样品时,对“三无”产品、产品或其标识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产品销售方不能提供购买票据或相关凭证等情况的,不应该作为样品进入抽查流程。

   三、注重完整性。由于网络产品抽查的特殊性,承担买样任务的单位,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途径购买相关产品,应将相关的电商购买记录截屏、物流单据、样品状态信息等相关的凭证或票据留存备查,确保整个买样过程的完整性。

    四、注重隐秘性。不得泄露买样人及检样单位的信息,否则,样品的真实性就不能保证。

    对抽查结果的后处理

   无论是质检总局第133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第61号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都对抽检结果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手段,但对于电子商务流动性、跨界性、隐秘性等特点,二者对线上抽查结果的后处理,都缺乏操作性。但笔者认为,对抽查结果的利用,除了传统的后处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完善抽查制度的途径。网上买样检测也作为一种抽查形式,是对目前在企业和传统市场领域抽查的一种补充。抽查的结果,反映了一种客观存在,一种真实性,这种真实存在是在企业抽查中是无法比拟的,要充分利用抽查结果作为完善抽查制度的途径,在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确保后处理的法制性。由于买样过程和抽样过程不同,因此在操作过程中,文书和凭证方面的欠缺无法弥补,正是这些不足导致后处理法制性存在缺陷。在落地查处的过程中,无论检测报告中信息是如何全面,企业对检测结果也表示认可,但因为在买样检验的实施过程中,买样的合法性及买样检测的风险都没有得到解决,不能根据这一过程来进行查处。我认为只能把检验结果作为一条线索,根据线索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如果生产企业对抽查结果认可,企业对产品的整改更有针对性。

   三、利用好结果的反溯。对产品实施买样检测,是探索和完善市场反溯监督机制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发挥抽查结果的作用。一方面,将抽查信息纳入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库,让质量违法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另一方面,将抽查结果反馈电子商务平台,督促平台自觉、主动接收、处置质量信息,组织开展自查自清活动,完善管理,严格准入。

   四、加强抽查信息的管理。由于买样检测的样本没有经过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确认,检测结果也没有经过确认,因此,在买样抽查结果的信息发布需要加强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抽查结果及相关信息。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买样抽查的数据,只是作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大数据库”中的一部分,适宜在“大数据”技术对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判断,形成预警通报并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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