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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二季度27种产品国抽合格率89.2%​

2015-10-16 14:57: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强化证后监督 加大跟踪力度

今年第二季度27种产品国抽合格率89.2%

    ■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对27种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有关情况。据总局新闻办公室主任李静介绍,2015年第2季度,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童鞋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涉及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产品、电工及材料产品5类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9.2%,中小型企业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5.6%和14.4%。

    1618批次产品合格

   据了解,本次共抽查1794家企业生产的1814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经检验,1598家企业生产的1618批次产品合格,监督抽查合格率为89.2%;检出196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8%。其中,机动车儿童乘用约束系统、杀虫灯和稀土氧化物等3种产品全部合格;学生用品、农用薄膜、加工中心(含数控铣床)和钢丝绳等4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低于5%;摩托车乘员头盔、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植物保护机械、脱粒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锁具和镁碳砖等9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介于5%至10%之间;童鞋、轮滑鞋、电冰箱、储水式电热水器、木工机床、车床、非金属密封板、动力用煤、砂轮、阀门和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等11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高于10%。

   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15.2%、23.7%、61.1%,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5%、5.6%、14.4%。其中,日用及纺织品抽查了305家企业生产的325批次产品,包括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学生用品、摩托车乘员头盔、童鞋和轮滑鞋5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3.8%;电子电器抽查了308家企业生产的308批次产品,包括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电冰箱和储水式电热水器4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3.6%;农业生产资料抽查了288家企业生产的288批次产品,包括杀虫灯、农用薄膜、植物保护机械和脱粒机4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5.2%;机械及安防抽查了350家企业生产的350批次产品,包括加工中心(含数控铣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锁具、木工机床和车床6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8%;电工及材料抽查了543家企业生产的543批次产品,包括稀土氧化物、钢丝绳、镁碳砖、非金属密封板、动力用煤、砂轮、阀门和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8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2.2%。

    3个抽查特点

   李静介绍,本次抽查体现了3个主要特点:一是加强了对发证产品的监督。本次抽查的27种产品中,涉及8种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5种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产品,占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48.1%,抽查企业数和批次数均超过了总数的50%。二是加大了跟踪抽查力度。本次抽查的27种产品中,除轮滑鞋和非金属密封板为首次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农用薄膜为时隔7年后再次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其余24种产品均对以往抽查不合格企业开展了跟踪抽查。三是突出抽查集中产区。结合产品区域分布特点,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学生用品、摩托车乘员头盔、童鞋、轮滑鞋、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电冰箱、储水式电热水器、农用薄膜、植物保护机械、脱粒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锁具、车床、稀土氧化物、钢丝绳、镁碳砖、非金属密封板、动力用煤、砂轮、阀门和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等24种产品集中产区的生产企业均进行了重点抽查。

   据悉,本次抽查共发现19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质量问题包括:童鞋的皮革中Cr(Ⅵ)和游离甲醛不合格,学生用品中可迁移元素(铅)不合格,轮滑鞋中制动器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耐穿透性能不合格,电冰箱的能源效率等级不合格,储水式电热水器的能效等级(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不合格,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的0.2ItA放电和热滥用不合格,电源适配器的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发热、发热要求和爬电距离/电气间隙不合格,植物保护机械的整机密封性能不合格,农用薄膜的平均厚度偏差和厚度极限偏差不合格,车床的电击防护不合格,加工中心(含数控铣床)的电机防护不合格,木工机床的电动机过热保护不合格,锁具的弹子插芯门锁互开率不合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液压试验和跌落试验不合格,动力用煤的氟(Fd)不合格,非金属密封板的耐油性不合格,砂轮的孔径不合格,钢丝绳的钢丝直径和拆股钢丝抗拉强度不合格,阀门的阀体壁厚测量不合格,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产品的超滤膜组件的完整性不合格。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质检总局已责成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拒检企业和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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