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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2015-07-20 16:17: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新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文/菁 菁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并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多元共治等一系列措施,确保认证质量。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并调整了管理方式。包括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例如,新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将原有第十七条“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承担因分包而造成的认证风险和相关责任”修改为“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并自签订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承担相应认证风险和责任”。原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认证业务信息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公示制度”;第二款修改为“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业务信息,包括: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情况,获得认证的组织详细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情况以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业务信息情况。”

    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

   新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放宽了认证机构审批条件。一是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后,均可申请设立认证机构;二是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三是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四是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五是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六是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据了解,此次修改将原有第七条第一款的“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修改为“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删除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第三项中“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表述和第四项中“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表述。

    简化许可程序

   新规延长了许可期限,简化了许可程序,缩短了许可时间,将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将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的,由《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延续批准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将许可中的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修改为可选择环节。第十一条修改为:“《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增加处罚措施

   修改后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要加强认证机构从业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备案,按照“放、管、治”相结合原则,相应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实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备案,未备案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备案事项取消的,实施信息报送,未报送信息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增加认证机构年度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强认证机构自律意识,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修订将原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认证机构告诫并责令其改正:(一)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分包合约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三)认证证书未备案或者向获证组织、产品出具的证书式样与备案证书式样不符的。”

   据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处长南军介绍,质检总局和认监委一方面做好行政监管方式创新,提高行政监管的效果,比如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实施认证机构业务信息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多元共治,充分发挥认可机构、行业自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共同加强对认证活动的监督。据悉,目前国家认监委已经在官方网站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查询栏目中,增加了向社会公开的认证结果信息,各相关方可以通过查询系统,获得与认证结果相关的更全面信息,有利于社会各方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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