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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合格压力容器该不该查封

2015-07-20 16:16: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第4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该台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如何查处》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4年3月10日,根据特种设备检验院提供的一份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告,某市质监局对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A化纤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未经整改仍在使用。经调查,该压力容器是一台2011年登记使用的20m3的储气罐,设计压力为0.88Mpa,介质为压缩空气,设备于2014年3月1日经特种设备检验院定期检验,被判为5级,不合格项目是一纵焊缝射线探伤不合格(Ⅳ级片1张),检验人员当场出具了检验意见通知书,3月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并于3月8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打算近日申请复检,因生产旺季,就未经修理继续使用了不合格设备。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对该案如何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和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同意第一种意见

   湖北省老河口市质监局高辉、新疆伊宁县质监局韩金涛、古丽、闫康、河北省正定县质监局朱永盼、新疆巩留县质监局葛少颖、王婷婷认为:

    同意第一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是因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仍在使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同意第二种意见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局赵立彬认为:

    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该厂提供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告,是特种设备检验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应。应当严格按照报告提示的时间表确定执法程序,否则就是违反执法程序。15日内,使用单位有权提出异议,所以对该厂的行为应当先责令停止使用,时限到期后,未提出,再处理比较适宜。否则有程序违法之嫌。

    同意第三种意见

    新疆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质监局段雪平认为:

    支持第三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责令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某市质监部门依据检验报告的结论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目前该企业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存在异议,所以暂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二是《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中规定,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或省级质监部门进行申诉,但申诉期内该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避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是《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案件中的法定依据是该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该使用单位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存在异议,因此暂不能作为法定依据来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使用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合适的。

    三种意见均不妥

    福建省建宁县质监局陈永远、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王碧波认为:

    三种意见均不妥。理由是: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本案检验机构通过现场检验发现A化纤厂使用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和《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及时将A化纤厂容器不合格检验报告书面告知受检单位A化纤厂,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某市质监局。说明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遵守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并没有发现检验机构有违法违规的地方。

   对于A化纤厂能否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复议,这在《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特检院给A化纤厂的检验报告的说明有提到,使用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这是检验机构主动公开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程序,以实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了解权,行政机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遵守。同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里第五十二条规定:“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现A化纤厂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特检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出异议,要求复检,这是A化纤厂理应享有的权利。但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A化纤厂在收到压力容器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因使用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这时A化纤厂应该首先停止该台压力容器的使用,再向检验机构提出异议,不能以正处于生产旺季为由,继续使用。

   本案某市质监局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A化纤厂存在使用不合格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在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安全监察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A化纤厂停止使用该台压力容器。但是否要对该台压力容器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A化纤厂这台压力容器有检验报告,已经是有证据不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但是否要查封,《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并不是“应当”查封,而是“可以”。而且对于这台压力容器若属于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还不能进行查封。所以判断这台压力容器是否要查封,是安全监察人员职责所在,但安全监察人员不是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不能直接判断,这时要充分发挥检验机构技术支撑的作用,请他们协作配合,目前质检总局正在积极推进技术检查机构试点建设工作,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在各地进行试点。

   综上所述,本案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全面,某市质监局应先责令A化纤厂停止使用该台压力容器并及时进行修理,这和A化纤厂提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是二码事,并不互相冲突,一边是某市质监局依法履行职责,一边是A化纤厂履行自己的正当权利。至于该台压力容器是否要查封,若A化纤厂在收到责令停止使用指令书后,主动停止使用该台压力容器,就不存在查封之说;若A化纤厂不主动停用,在该台压力容器不属于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情况下,这时某市质监局应当请特检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判断,是否要查封。同时某市质监局应当在A化纤厂提出异议并由特检院受理答复确实为该台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应当停止使用后,才可以进行立案查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进行处罚。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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