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技术监督的内涵与应用刍议

2015-07-20 15:59: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叶永和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一是通过技术监督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然而,笔者阅读了大量的国内有关技术监督类的专著和教材,迄今为止未看到给“技术监督”一个权威性定义,各级质监部门在开展技术监督时所实施的各种行为,尤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都称是在履行技术监督,是用测试仪器和检测技术对产品质量实现监督管理,并不只是依靠行政的手段。因此,把技术监督定义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运用计量测试仪器和检测技术,对产品、过程、体系、人和组织的质量进行检测、审核或评价,从而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认可、认证/注册的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但是,这个定义会误导技术监督工作的认知与思路。

    技术监督的内涵

   笔者查阅了《现代汉语词典》,“技术”一词的解释:人类在认识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面的技巧;“监督”一词的解释:察看并督促。从字面的结合来看“技术”是修饰“监督”,作为定语,即解释为用某些技巧来完成察看并督促的行为。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技术监督的主体都是由政府质量管理部门设立或授权并处于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技术检验机构,比如,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这些技术检验机构是靠检测数据说话、用技术证明,对产品(对象)的判定不是凭人的情感认知。久而久之,技术监督中的技术被认定为检测技术,把技术监督理解为具备检测数据(过程)的监督行为。但是,这种把技术监督中的技术局限在检测技术上,会大大限制了技术监督的内容,甚至阻碍了产品质量抽查事业的发展。

   比如,质监部门对某产品总体开展技术监督(即抽查),通常的做法是从产品总体中随机抽样,通过检测样品来判定产品总体合格(或不合格)。在整个技术监督过程中好像只有检测与技术沾边,实际上它所牵涉的技术内容是多方面的,只不过大家没有深入思考罢了:首先,应知道抽查的目的,目的不同所采取的方法是不一样的,要配套的程序也是不一样的;其次,产品总体如何构成、怎样确认以及符不符合抽查的性质;第三,抽查的考核指标是怎样确定的,要把握哪些注意事项;第四,要不要随机抽样、用何种随机抽样方法;第五,如何确定抽样数量,它的依据是什么;第六,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并准确地测出样品的特征值;第七,样品质量与产品总体质量的关系如何确立,怎样对产品总体进行判定等等。每个环节不仅涉及到不同技术,不管哪个环节做不到位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监督,而且这些环节相互之间都有关联,这种关联是随着条件变化而变化,需要掌握一定技术,即抽查控制理论等,如果关联程度把握不准确就会造成张冠李戴的抽查结果。检测技术仅仅只是技术监督中一部分,不能以偏概全。换言之,监督行为需要技术,这技术不仅仅只是检测技术,还应包括其他技术,是多种技术的综合展示。因此,技术监督中的技术理解为检测技术显然是不全面的、错误的,也是造成产品质量抽查误判错判的根源之一。

    技术监督中的技术

   在实际开展产品质量抽查中,很少有人去认真研究技术监督中的技术问题,好像带有检测技术的监督或者监督是凭检测数据的就是技术监督,认为技术监督就是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抽样检验。从而导致技术监督功能大幅度下降,并给一些错误的抽查结论披上科学、公正的外衣。

   1.把握抽查目的的技术。面对产品总体,技术监督不是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抽查,并按照产品标准作出判定那么简单。必须弄清楚抽查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产品质量水平;还是寻找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是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等,这直接关系到抽查的次数、样品的数量以及对产品总体的要求等等。换言之,抽查结果有的是按产品标准进行判定,有的不是,它是根据抽查目的的程序与规范进行判定。否则抽查就会出现瞎子摸象、刻舟求剑的结果,与技术监督相差甚远。

   2.产品总体构成的问题。抽查时对产品总体的构成有什么要求:是同厂家、同型号、同周期生产的产品;还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或者是不同类、不同型号、同厂家(或不同厂家)的产品等。对于不同构成的产品总体,用同样的抽查方案经检测后得到的信息是不同的,它的判定思路与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如果不考虑产品总体的构成,抽查往往会背离初衷,也很难得到准确的抽查结果。

   3.抽查考核指标的确定。不管什么样的抽查,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考核指标:是用质量接收限;还是用声称质量水平;或者是用具体特征值等。不同的考核指标,要求的产品总体构成不一样,抽查的次数与样品数量也不一样,甚至检测的程序与分析方法都不一样。也就是说不同的考核指标需配用不同的程序与方法,不能只要求样品检测数据的准确,使得抽查结果判定出现不伦不类、似是而非的现象。

   4.应用抽样方法的技巧。取样要不要随机抽样:如果不要随机抽样,那么产品总体要如何构成,样品与抽查目的关系是如何确定,怎样判定产品总体质量;如果要随机抽样,为了使抽查工作达到最大效能,不能只考虑简单随机抽样,还应有系统随机抽样,分层随机抽样等,怎样科学地应用这些随机抽样方法,不仅要准确把握抽查目的,而且必须了解产品总体的构成。那些不管三七二十一都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或只笼统说采用随机抽样,也是一种缺乏技术的表现。

   5.抽查样品数量的确定。样品数量的多少既与抽查目的有关,又与抽查考核指标有关,还与判定的风险大小有关,确定样品数量是一项非常严谨的技术工作。它不仅涉及到数理统计、概率论等专门知识,并且关系到抽查结果判定的准确性,那些简单地采用产品标准的规定或检测用最少的样品数是一种不懂技术的盲目做法,会大大增加错判误判的可能,也就谈不上是真正的技术监督。

   6.如何保证样品检测正确。样品检测的确是一项技术工作,这一点大家比较容易接受与认同。检测不仅要具备高精尖的仪器设备,而且还要掌握高超的操作技能与方法,同时还要正确执行与应用检测程序。它用数据的形式把产品的特征值展示出来,是技术得到最直观、最形象地表达,也是被大家一致认可的技术工作。但是,这些仪器设备、检测手段与方法仅仅只是技术监督中众多技术中的一部分,不是全部。

   7.抽查结果判定是各种技术的综合反映。样品质量状况与产品总体质量状况有一定联系,但绝不是简单地对等关系。它与抽查目的、考核指标、产品总体构成等都有直接关联,有的样品合格可以判产品总体合格,有的就不能;有的样品不合格可以判产品总体不合格,有的也不能。这种关系与判定规则最能体现技术监督的技术,是技术监督的核心内容,也是抽查控制理论技术的集中表现。

    理解偏差所带来的问题

   把技术监督中的技术等同于检测技术,并把它授权给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技术检验机构,不仅会削弱技术监督的作用,而且会给质量抽查带来麻烦,甚至成了妨碍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一大隐形瓶颈。

   1.造成政府质量管理部门之间工作的“重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检查是其行使行政管理工作,并不是技术监督,是带有检测的、对产品质量特征值核对的过程。质监部门是采用技术监督的手段对产品总体进行监督,是查找产品质量问题,发现产品质量控制的漏洞,以此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但是,由于人们没有很好地把握技术监督的规范与要求,认识不到技术监督的特性与作用,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质量检查误认为是技术监督,质监部门把自己的技术监督等同于应用检测技术的监督,从而在客观上造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管上出现重叠现象。

   2.曲解《产品质量法》中“合理需要”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整体产品质量水平的问题,而不是为单个产品是否合格立法,第十五条规定:“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这“合理需要”不是产品标准规定的数量,也不是检测所需要最少值,有着科学的涵义。产品质量的技术监督不只是监督样品是否合格,而是通过对抽取样品质量检验来推(判)定监督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是不是符合规定要求。因此,这“需要”样品数量是依据监督质量水平值计算(或从国家监督抽样标准中检索)得到若干个样品数量,然后根据质量控制要求、监督成本、检验功效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若干个中的一个。换言之,技术监督的抽查样品数量的“合理需要”是根据规定监督质量水平,结合监督成本、检验功效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一旦把技术监督的技术理解为检测技术,人们很自然地会把“合理需要”等同于产品标准规定的样品数量或检测所需要的合理样品数值。

   3.无形中放弃了技术监督中的技术内容。比较典型的是强调监督抽查的产品总体必须是同厂家、同型号、同周期生产(即同一批次),而大大限制了技术监督的技术发挥。这种强调规定从主观上来说质量管理部门只想解决生产企业的系统质量问题,而放弃了对随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从根源上就背离了技术监督,使得非常不确定的样品合格等同于产品总体合格的逻辑成了监督抽查的规范,给监督抽查的错判误判创造了条件。根据抽查控制理论,监督抽查要求产品总体是同一批次产品,这仅仅只是构成产品总体形式中的一种,不是抽查的必要条件和基本要求,即便是产品总体为同一批次产品,也不一定样品合格就等于产品总体合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成立),甚至各产品间的特征值也不完全一样,其差别大小取决于生产该批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因此,需要技术监督中的技术加以分析与判别,而不是简单的认定各产品间的特征值一样,或者样品合格(不合格)等同于产品总体合格(不合格)。

   4.产生一些不为人知的错误。把对产品质量的技术监督理解为是对产品质量的检测技术,势必会把产品质量标准作为技术监督判定产品总体的唯一依据,从而造成技术监督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查判定规则来监督产品总体会产生表面看似正确的错误结果。比如,QB1140-1991《电子(压电)打火机》的标准规定,着火率项目合格率达到96.0%就认为该批产品总体的着火率项目合格。换言之,生产企业根据产品标准进行逐批检验,最后得到产品总体的着火率项目合格率一定能达到96.0%。如果监督抽查按该产品标准执行,即监督抽查方案为(5;0)与(13;1)(以批量为小于150和批量在151~3200为例),根据计算此抽查方案是以着火率项目为99%与97.5%合格率的要求考核,也就是说很可能会把着火率项目已合格的产品总体判为不合格。这样的监督抽查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整体质量水平要求的规定,而且存在“有意”为难生产企业,只是监督者自己不知道弄错了,生产企业也不知道被冤枉而已。

   5.弄不清楚一些规范的性质与作用。在技术监督的技术中,除了检测工作是比较明显的技术形式外,其他一些看似像行政行为的工作,如异议、复查(即复检与复验的统称)、备样等等,不考虑技术问题,用行政的手段处理所产生的错误不可小觑,它会使技术监督从正确开始走向错误的结果,阻碍了监督抽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像如何处理被抽查者的异议;怎样认定异议与监督抽查工作的关系;异议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复查:是复检还是复验;复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采用什么程序;复验应该如何进行、怎样确定复验程序;备样有什么作用,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用备样复查,在什么情况下备样是不具备复查的功能;异议、复查、备样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在技术监督中如何相互作用等等。这些工作与处置既是行政行为,更是技术规范,而且还是很重要的技术问题,是技术监督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不应用技术监督的技术来处理好这些问题,监督抽查结果肯定得不到准确的结论,还会把错误掩盖起来。

    结束语

   根据上述分析,技术监督与检测技术是两码事,技术监督中的技术包括检测技术及方法,是众多技术的综合。因此,笔者认为技术监督定义应该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运用检测手段、质量分析、抽查控制理论、数理统计、概率论等技术与方法,对产品、过程、体系或人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价与监督的活动过程。同时,技术监督的主体应该是质监部门,而不是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技术检验机构,除非该技术检验机构有专门设立制定并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与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研究分析工作,组织拟订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等部门,并得到质监部门的授权。否则,技术检验机构是无法真正承担起技术监督工作,只会把技术监督过程演变成检测技术过程,把技术监督方案编写成检测技术的作业指导书,使技术监督成为带有检测数据或检测技术的监督,从而改变了技术监督原本已具备的功能与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6月刊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