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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产热轧带肋钢筋案 该怎么处理?

2015-07-20 15:03: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4年5月的一天,Z县质监局接到举报,在Z县某镇一村庄内有人非法生产热轧带肋钢筋。Z县质监局稽查人员及时赶到了现场,在现场的加工点内发现有已经生产的成品热轧带肋钢筋。经调查确认:该加工点为本村村民张某投资所建,没有申办营业执照,未取得热轧带肋钢筋的生产许可证,2天前开始生产热轧带肋钢筋,共生产热轧带肋钢筋6吨,产品没有销售。

    在案审会上,案审人员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热轧带肋钢筋,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应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张某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质监部门的管辖范围。理由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只禁止了企业无证生产的行为,而对个人无证生产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虽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在附则里有“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条款,但是该案中当事人并非个体工商户,因此不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当事人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认定为无照经营行为,不属于质监部门的管辖,该案应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张某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质监部门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追究张某的行政责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五类无照经营行为,第一种就是“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此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对这一类无照经营行为“质检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所以,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张某进行处罚。

    该案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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