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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作废标准的产品不能等同淘汰产品

2015-05-25 10:39: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陈永远

    【案  情】

   2015年1月6日,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原A县质监局、工商局、食药局合并组成)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冬季热销产品监督检查,发现其最新生产的羽绒服产品标签上标注执行的安全标准为《GB18401-2003C类》,而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2003版标准)已经被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2010版标准)所代替,2003版标准已经属于作废的标准。经调查核实,B公司对生产的该批羽绒服标注过期作废的标准没有异议,承认因旧版标签剩余较多,为避免浪费,才继续使用。该批羽绒服一共生产200件,货值36000元,尚未销售。

    针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执法人员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10版标准,标签上安全标准为《GB18401-2003C类》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B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生产的羽绒服产品标签上标注已被废止的安全标准GB18401-2003C类,违反A县所在《D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严禁无标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三)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依据《D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解  析】

   笔者认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文的规定: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这是国家采取的一项宏观控制的行政手段,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多是指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用差、环境污染较大、毒副作用大,对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危害较大的产品。例如:根据农业部第199和322号公告,以下产品为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林丹、敌枯双、杀虫眯、二溴氯丙烷、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还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规定哪些产业和产品是国家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淘汰的。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未发现羽绒服为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同时中国羽绒服行业经过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大发展,现在成为中国服装行业发展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产品类别。2011年全国羽绒服的产量达2.64亿件,比2010年增长了12.02%。2012年全国羽绒服产量2.96亿件,同比增长7.52%。2013年1月~6月全国羽绒服产量为1.24亿件,比上年同期增长8.96%。市场需求和自主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将使羽绒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呈现勃勃生机,涌现波司登、艾莱依、雅鹿、雪中飞等众多品牌羽绒服。所以,羽绒服行业不属于淘汰发展的行业,羽绒服也不属于淘汰产品。

   2010版标准与2003版标准相比,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家用纺织品”,删除“使用”、“供需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明确了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使用”过的产品不在本标准考核范围内,废除了供需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条款规定更清楚,可操作性更强,但2010版标准与2003版标准相比并没有根本的改变。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要把握好新旧版标准的过渡。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为新旧版标准的转换过渡期,新旧版标准可同时使用。自2012年8月1日起,必须执行2010版标准,2003版标准废止,不能再使用。因此,B公司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不能因为库存旧标签多,不管国家禁止性规定,随意继续使用。

   判定羽绒服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格标准依据的是产品的默示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规定)和明示担保(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和质量承诺),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当然属于不合格的产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1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7.2条规定:“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检验并判定。”这说明虽然本案B公司生产的羽绒服产品标签上标注2003版标准,但判定B公司生产的羽绒服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格依据的是最新的2010版标准。

   所以,本案B公司只是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并没有说羽绒服这种产品被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自某日起禁止生产和销售了,不能简单认为企业使用废止标准生产的产品就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笔者建议按第二种意见处理。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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