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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操作无误未必保证结果正确

2015-05-25 09:26: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叶永和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第2期刊登的《一份掺混肥料检验报告引起的思考》(以下简称《思考》)一文,对三份不同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抽样环节和样品制备都存在问题。最后,《思考》提出两点改进建议:一是加强对抽样人员的责任心培训和抽样方法与技能培训,二是加强对检验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但是,笔者认为即使抽样与检验人员得到很好的培训,其工作程序(操作)都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也是无法保证这三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一样。因为,他们未掌握监督抽查的内涵与要求。

   国家在设置监督抽查方案时,只对否定结论负责,而放弃了对肯定结论的保证。换言之,在监督抽查时,当样品不合格就可以判定核查总体(即监督总体)不合格(概率在95%以上),而样品合格是不能认定核查总体合格。为此,监督抽查对其配套工作都有严格的规定与要求,像核查总体、复查、备样、异议等等。如果对这些的认识、理解以及执行规范背离了监督抽查的规定与要求,检验结果肯定会出现问题,哪怕抽样程序与检验工作(操作)都是正确无误。

    一、核查总体

   根据监督抽查的要求,核查总体的构成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周期生产的产品(即同一批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必要时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但是,实践告诉我们即便是同一批产品,也不能认定各个产品的特征值都是一样,否则对同一批产品也就没有随机抽样的必要。换言之,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份样品,检验结果的特征值肯定不完全一样,其差别大小取决于生产该批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这一点大家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先入为主的认定——同一批产品等于同一样的特征值。《思考》把三份报告的样品是同一批产品中抽取,作为抽样、检验错误的根据是过于勉强,同时也是造成监督抽查中处理问题而导致错误结果的根源之一。

    二、复查

    根据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GB/T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定义: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复验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复查是复检和复验的统称。也就是说复检是解决对核查总体判定结果不认可(异议)的办法,复验是解决对样品判定结果不认可(异议)的办法。复检与复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工作程序与方法,决不能弄错。一旦混淆,不仅起不到复查的目的,而且复查的结果肯定会出现差错,这种差错往往是披着科学、公正的外衣。在《思考》中B生产厂商对检测数据的异议,是应该采用复验程序,但是A县质监局恰同意B生产厂商重新抽样检验的要求,无形中把复验改为复检,同时还不按复检程序进行,在解决B生产厂商的异议上是错上加错。

    三、备样

   备样的主要功能是完成与做好检验工作,一是保证检验正常进行,比如:检验样品在检测中发生意外,像在检测过程中突然停电停水停气等造成样品报废,没有备样检测工作将无进行下去;二是分析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产品发生不合格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随机因素或系统因素,用备样进行比较检测来确定不合格的原因,从而提高对问题分析判断的准确性。然而,对于监督抽查来说,原则上备样是不能作为复查之用(一般当作物证使用),除非是某些特殊产品或是系统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项目。根据《思考》描述的具体情况:A县质监局抽取了B生产厂商的两份样品,由于掺混肥料产品的特点,两份样品的特征值完全可以做到一样,可以作为复查之用,即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用于复验。可是,《思考》并没有很好地利用掺混肥料产品的特殊性,用备样来解决B生产厂商的异议,而采用了重新抽样检验。这种不符合监督抽查规定与要求的做法,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大大增加了误判错判的概率。

    四、异议

   对监督结果的异议是法律法规赋予被监督者的权力。但是,处理异议既是一项行政行为,更是一项技术工作,不能简单地认为异议就给予复检,而要先分析异议的内容,有针对性开展复查工作。被监督者的异议有三种情况:一是对有关程序与方法执行的异议。这类异议往往发生在执行抽样(检验)人员有没有严格按相关程序办事。如抽样人员没有资质或人数不符,样品抽取方式不正确,样品储存或运输条件不具备,样品制备不按规范要求以及应该告知的没有当场告知等等;二是对样品检测数据的处理与正确性的异议。这类异议针对性比较强,明确指出某个检测数据不准,或检测数据修约错误等等。如标准要求>3%,实测结果为3.1%,经修约处理报出3%以及对样品检测得到的数值不认同等等;三是对核查总体判定结果的异议。这类异议直截了当,被监督者认为自己的产品总体合格,是抽样风险造成的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

   解决第一种异议的办法是对异议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是不是存在,如果异议的事实存在,那么就是怎样整改与纠正,否则提供有关证明,做好解释工作;解决第二种异议的办法是进行复验,即对原样进行重复性条件下的第二次检测,当两次检测结果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重复性限r,最终检测结果取两次检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如两次检测结果之差大于重复性限r时,应再进行一次重复性条件下检测,三次检测结果的极差等于或小于临界极差CR0.95(3),则最终检测结果取三次检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如三次检测结果的极差大于临界极差CR0.95(3),则最终检测结果取三次检测中的中位数;解决第三种异议的办法是启动复检,决不能用备样来复检,即按照国家复查标准GB/T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执行。复检除了样品要随机抽样外,复检时不仅原声称质量水平保持不变,而且要认真考虑漏判风险质量水平p1值大小,其结果是复检的样品数比监督抽查时抽取的样品数多得多(起码是十几倍甚至上百倍),以保证复检重新判定核查总体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然而,根据《思考》设定的情景,B生产厂商是对检测数据的异议,是属于上述第二种异议情况,应该进行复验。但是,A县质监局采用重新抽样的形式,把原本应该启动复验程序改为复检程序,无形中破坏了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的固有规范,使复查的结果出现三份不同检验结论也就不足为奇。

   总之,要使监督抽查的结果准确无误,除了抽样和检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按其规范要求正确执行外,作为监督抽查的管理人员必须学习与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弄清楚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核查总体、复查、备样、异议等含义与工作特性,不能只考虑抽样过程是否正确、样品检测是否准确。如果不能准确地把握监督抽查规律,弄错了其先决条件,那么所开展的工作,像抽样、检测都是准确无误,也是无法保证监督抽查结果的正确,往往是错误结果显得更加隐蔽。这一点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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