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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由谁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

2015-04-20 15:45: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陈永远

   2014年12月3日,A县安监局联合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B公司在用的10台电动单梁起重机都已经办理了注册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但未在电动单梁起重机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两个单位的执法人员对起重机械是否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该行为若构成违法具体由谁管辖,提出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法》并没有要求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在起重机械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也未对起重机械设备上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规定,所以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不需要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起重机械作为一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特种设备,B公司依法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A县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又是本次安全生产检查牵头部门,理应由A县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B公司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视情节考虑是否进行罚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本案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大家没有争议。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GB15052-2010《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符号总则》有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强制性规定,使用单位应该严格遵守。在特别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对起重机是否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规定情况下,普通法《安全生产法》认为起重机是一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特种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也符合《立法法》规定。同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质监部门也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B公司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视情节考虑是否进行罚款。

    本案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3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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