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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制人的利器

2015-03-19 10:49: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要了解消费品召回的“扩容”,当然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召回。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道,召回是一种消除产品缺陷的后市场监管手段,主要是针对产品涉及公共安全、批量性的质量安全问题,目的是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也就是产品“缺陷”形成的风险。

   要弄清楚“召回”,还得明白什么是“缺陷”。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对缺陷确定了三层含义:

   一是因设计、制造或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即生产者造成的安全隐患;二是在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三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用户对汽车的不当使用、维护或保养而引发的安全问题,以及个例问题都不能视作缺陷。

    定义消费品缺陷的原则同理,就是要同时具有安全隐患、批量性问题以及设计制造标识原因三大因素。

   这时,会有人产生疑问,消费品在投入市场前要经过检验、认证等把关,质量也合格,为何还存在缺陷?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大部分缺陷是由于在标准没有覆盖的领域存在不合理风险引发的,也存在少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而对于已售出的产品,就只能通过召回来采取措施、消除缺陷了。

   实际上,召回制度是一个舶来品,以汽车为主的产品经过艰辛的10年发展,在我国已经本土化,并逐渐为企业和社会各界所熟悉。

   10年来,我国召回法律法规制度等体系在个别产品上已探索成熟,积累了较完整的经验。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正式确立。2012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产品召回的专门行政法规。《条例》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大了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力度,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成功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将食品、儿童玩具、特种设备等产品引入缺陷召回制度,产品召回法规体系在适用品种和内容上不断丰富。

   10年来,我国召回手段运用能力明显增强。借助社会各方技术力量,逐步建立起以全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为依托的,包括近600名产品召回专家、49家产品缺陷检测机构在内的专家队伍和检测机构技术支持系统。汽车产品缺陷投诉网络平台、呼叫中心和舆情监测系统陆续开通,国家车辆事故深度调查体系、国家产品伤害监测体系以及国家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基本建成,为产品召回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10年来,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截至2015年2月8日,我国已实施整车召回869次,共1990.1万辆;轮胎召回1次,共47.18万条;摩托车召回3次,共427辆;儿童玩具召回262次,约14.95万件;家用电器召回28次,共684.3万件,有效减少了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仅缺陷汽车召回就为我国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极大地维护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品召回作为一个行政监管手段较之消费者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着显著的差异。召回制度是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有效管理手段。国外的一些核心研究表明,特定汽车车型的召回率如果上升10%,那么这个车型的事故发生次数将下降2%,同时也有一些统计说明,对于危险等级越高的缺陷汽车产品,通过召回手段降低事故发生率的效果更为明显。

   因此,随着我国人均消费水平逐年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与互联网重口碑的消费方式密切相联,缺陷产品给消费造成的打击大大超过以往,传统商业业态对产品缺陷的信息失馈,模糊了风险信息对人们消费的影响,新商业业态恰恰建立在产品口碑特别是质量安全口碑的基础之上,负面信息在新业态中显著不利于促进消费,阻碍内需的增长。而实行消费品召回制度,将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从而降低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性,降低了对产品和企业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优胜劣汰。

   对部分产品(汽车为主)实行消费品召回,这10年的经验为其他消费品召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据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透露,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对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等消费品领域实施召回的制度和技术准备,正一步一步脚踏实地往前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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