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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特点

2015-03-19 10:36: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对生产企业来说,一次召回大批量产品,无疑会产生巨大的“追加”成本,不可能全靠自觉,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发挥作用。据统计,过去10年,除了厂家主动召回外,在监管部门调查的影响下由厂家实施的汽车召回就占到召回总量的34%。

   据介绍,召回过程大致可分为监管部门收集分析线索、启动调查、反复沟通、技术论证,推动企业召回等诸多环节。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包括电话、信件、网站等渠道在内的信息收集平台。他们会定期组织信息会商,将投诉信息与国外召回信息,交通事故采集点、制造商备案信息技术改进公告、与安全相关的维修更换等信息结合加以梳理。若发现某品牌某型号产品普遍存在某种问题,且风险等级较高,缺陷调查便可能启动。

   缺陷调查环节是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会对投诉用户进行回访,并针对代表性用户开展现场调查,组织专家论证,深入调查该产品是否确实存在缺陷。与此同时,他们会与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沟通,要求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缺陷调查可能产生三种情况:若生产厂商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则会主动提出召回;若厂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并经专家组技术评估确认不存在批量性安全隐患的,则不需进行召回;不然,就要进入工程分析阶段,由实验室加以进一步检验,或委托权威检测机构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报告。

   但是,对大宗耐用消费品可以采用这样的调查环节,而对于比较小的消费品而言,本事价值较小而且易被破坏,失去了修理、更换的必要,怎样进行召回呢?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广义的召回也包括风险预警,尤其是在普通消费品领域,以退换货、退款等形式完成的召回比率相对较低,而风险预警、商品下架则是主要方式,召回可以警示人们不要再去消费此种消费品。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召回制度是一种行政执法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公共安全问题,而非用于调解民事纠纷、民事问题。然而,实施召回能够保护消费者的个人利益,这是毋庸置疑的。

   如果企业不愿召回怎么办?这位负责人表示,若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专家组最终认定该产品质量问题,涉及公共安全,存在质量风险,可上报质检总局审批,实施责令召回,督促企业履行召回的法定义务。

   确定要实施召回后,召回方案由厂商自主提出,只需在质检总局备案,不需任何审批。此后,质检总局仍会组织力量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召回没达到预期效果,还将依法要求企业补救或重新召回。《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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