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质监部门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作为维护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安排,构成生产秩序治理的基本内容。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质量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质量监督抽查整个程序分为抽样、检测、判定等3个步骤。其中抽样方法、检测规范以及样品是否合格要直接应用产品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内蒙古包头市质监局法制处处长李平担心,如果群众的所点查的范围逐步扩大,如遇到某个没有强制性标准可依的产品如何安排,这是个问题。
据统计,每年光地方监督抽查产品就达16万批次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明确了全系统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要求,质检总局陆续制定了300来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技术规范,质监部门开展某个产品质量监督时,都是以该产品标准作为监督技术依据,如何及时地制定和更新政府监管的产品强制性标准,成为关键的技术和法制基础所在。
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既有法律的属性,也具有标明质量安全底线的技术指标功能。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不少强制性标准落后于当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而导致有些涉及人身、安全、健康、财产的产品标准落后或无标可依。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各方更好实施、使用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曾表示,当前,标准委一方面组织开发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向政府、行业、企业、技术机构、消费者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全文公开服务,一方面全面深化标准化改革,首先要管住管好强制性标准,促进统一市场建立;进一步缩短标准制定周期,抓紧制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推进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而作为监督抽查闭环管理中的最后也是最重要一环——责任追溯和后处理环节,一直是各地质监部门探索创新的目标之一。一直以来,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普遍采用的模式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由省级质监局组织,省级及以下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由市级质监局组织,并将结果报省级质监局备案。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按照“谁组织、谁发布”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
但这样的模式在当前质监系统分级管理的体制下运行会出现许多矛盾。记者在采访一些基层主管监督抽查的负责人时,他们认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责权一致的原则,国家监督抽查由质检总局实施,而责任和执法却交给了地方,责权分离的问题有待质监系统的改革加以解决。《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12月刊